向失职失责“亮剑” 为美丽中国“护航”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办法》修订和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次修订《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新修订的《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严的基调和问题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划清责任“红线”,为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提供了遵循。《办法》的修订印发,对于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推动“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问:《办法》中责任追究情形有哪些新变化?
问:《办法》对责任追究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办法》明确了以下责任追究方式:一是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三是党纪政务处分。这些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求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办法》对责任追究方式的上述修订,做到了与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法律相衔接,既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涵盖多种方式、适用不同情节,有利于精准开展责任追究,使干部受到的处理与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相匹配。
问:《办法》关于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有哪些新规定?
答:完善问题调查、线索移送、沟通协作工作机制是推动责任追究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办法》对这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新要求。关于问题调查,提出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遇有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或者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复杂问题可以提级调查。关于线索移送,要求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况,应当移送开展责任追究。关于沟通协作,明确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会商研判、综合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问:《办法》对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精准科学,有效推动工作,不能简单粗暴,挫伤干部积极性,甚至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对此,《办法》既强调要严肃问责、终身追责,推动领导干部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也强调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问:对抓好新修订的《办法》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办法》落地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培训。要把《办法》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同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贯通起来,推动领导干部准确把握精神要义和实践要求,知责明责、担当尽责。二是完善配套措施。各省区市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细化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形、标准、程序等,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制度措施。三是强化制度执行。要用《办法》统一认识、规范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情形、方式、方法开展责任追究,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