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举报哥哥“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庭审至深夜 哥哥指控弟弟“涉嫌行贿” 弟弟:这是侮辱和攻击

红星新闻 2026-08-19 11:01

湖南唐氏两兄弟因借名买房纠纷引发弟弟唐一达(原报道化名唐向西)举报哥哥唐时达(原报道化名唐向东)“冒用其名字就读湘潭大学”一事,引发持续关注。

此事件中,湘潭大学撤销唐时达学历的决定引发长达七年的多轮行政诉讼。2025年8月,湖南省高院以“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学校原决定以及一审、二审判决,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同年11月,湘潭大学再次以同样理由撤销唐时达的本科学历,唐时达再度起诉。

8月18日,该起行政诉讼案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正式公开开庭审理,因召开庭前会议,原定上午九点开始的庭审于十一点左右才开庭审理,除中午和晚上两次均为二十分钟的短暂休庭外,庭审持续到晚上十点钟左右结束,庭审流程全部走完,审判长宣布休庭。

▲庭审法院

庭审中,哥哥唐时达作为原告坚称其一直叫唐时达,不叫潘涛,从没有冒名顶替上大学,请求法院撤销湘大教发〔2025〕23号《关于撤销唐时达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

湘潭大学作为被告则坚称其重新作出的决定系严格按照湖南省高院判决重新启动调查程序、补充收集证据后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被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前多轮诉讼中均未出庭的弟弟唐一达,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此次庭审,其在庭审中发言不多,但其主要观点坚持其原叫唐时达,被其哥哥冒名顶替后改名为唐一达,冒名顶替一事确实存在。

在庭审环节,合议庭给予了涉事各方充分发言表达观点的机会。

哥哥和弟弟是时隔多年后重新见面,两人在庭上正面交锋不多,休庭期间双方没有交流。值得关注的是,举证质证环节,唐时达出示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当庭指控弟弟唐一达在冒名顶替事件中涉嫌向相关部门人员行贿。弟弟当即进行反驳,称无法证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内容不予认可。这也是两兄弟之间为数不多的正面交锋的场面。

原告方申请两兄弟的母亲肖女士作为证人,最终经合议庭建议,原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同意,考虑到肖女士身体原因,最终并未出庭。

哥哥坚称:

“自认材料”无本人签字 没有冒名顶替

▲哥哥唐时达庭审结束后走出法院

作为庭审的重要环节,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告湘潭大学对于其认定唐时达冒名顶替的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了多处补充调整。

原告唐时达在质证环节几乎对每项证据都进行较为详细的质证,其指称湘潭大学认定其为潘涛、冒名顶替弟弟唐一达上大学的证据存在诸多造假和互相矛盾的情况;与冒名顶替有关的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些言词证据均前后反复、证明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所谓的两份“自认材料”均无本人签字,湘潭大学关于这两份“自认材料”的来源有多个互不兼容的说法,且无客观证据支持。因此,这些材料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唐时达在庭审环节称,被诉决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举证责任一次性完成”的规定,对于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依法提交、且不属于法定补充举证情形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重作决定合法性的依据。原决定的依据(包括户口案的判决),这些证据已被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否定,依法不应采纳。被告在原决定诉讼程序的法定举证期限内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的材料,依法也不应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这些证据本质上也已经被(2025)湘行再13号判决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否定。被告在原决定诉讼期间未依法完整举证,现于生效判决后非法“补充收集”旧证据并据此作出相同结论,属于典型的“补课式调查”和事后补证,这些证据均为无效证据。

关于“唐时达及其代理人提出‘潘涛与唐时达身份不一致’‘唐时达双重身份’等质疑,被告湘潭大学回应,这些情况均系唐时达为实现冒名顶替而刻意制造的身份混淆行为”。对此,唐时达一方认为,被告对质疑的回应属于被告对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的自认,其恰证明被告在原决定及被诉决定中均未能就身份唯一性这一核心事实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支持。

唐时达一方认为,湘潭大学重作决定违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款、《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请求法庭确认湘大教发〔2025〕23号决定违法并撤销该决定。

湘潭大学:

大量证人证言证实 哥哥冒用弟弟名义就读

庭审中,作为被告一方,湘潭大学则表示,被诉决定系依据湖南高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省高院判决并未否定原告唐时达冒名顶替的实体事实,在重做程序中有针对性地收集了学校、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多份新证据,进一步夯实了事实认定基础。

湘潭大学一方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一方以所谓的逻辑悖论质疑事实认定,但其主张无法动摇证据体系的整体证明力。相关证据显示,唐时达本名潘涛,大量证人证言证实潘涛与唐一达的兄弟关系,唐一达以“唐时达“名字考取湘潭大学后由其哥哥潘涛冒用“唐时达”的名义进入湘潭大学就读。这一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链完整,相互印证。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出被告方适用法律错误,非法剥夺其听证权,程序不合法。对此湘潭大学认定为其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撤销学历并非行政处罚,不属法定听证事项,其已经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湘潭大学认为,被诉决定系答辩人严格依据省高院判决的要求,依法重新启动调查程序、补充收集证据、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充分听取被答辩人陈述和申辩后,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弟弟发声:

高考分数596加分后616分 哥哥冒名顶替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相关行政诉讼的多轮庭审中,弟弟唐一达均未作为第三人出庭。对于此次选择作为第三人出庭,其表示目前此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其有必要出庭,还原事件真相。

整个庭审中,相较于原被告双方的发言,唐一达表达观点的发言并不多,但其观点依旧与以往一样鲜明:其原名就叫唐时达,并以唐时达身份参加高考,然后由其哥哥潘涛顶替其名字就读湘潭大学。

在质证环节,面对唐时达对于所提交给湘潭大学证据的真实性提出的质疑,其表示其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对湘潭大学的其他证据不发表意见。

“我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客观的,不存在伪造的情况。”唐一达在庭审后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此外,唐一达谈到了其高考的情况:“我在庭审中还看到了我当时的高考成绩,我是总分596分,加上少数民族政策加分是616分,我当时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是其他的两个学校,第三志愿才是湘潭大学,然后由我哥哥顶替我进入湘潭大学就读,事情闹成现在这样,我觉得湘潭大学挺无辜的。”

庭审哥哥出示弟弟“涉嫌行贿证据”

弟弟否认:这是侮辱和攻击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哥哥唐时达与弟弟唐一达正面交锋的场面并不多,在休庭期间也未有过交流,而在举证质证环节哥哥唐时达当庭提交了一份关于弟弟唐一达与其表姐的聊天记录,直指弟弟在举报其冒名顶替过程中涉嫌行贿,是两兄弟直接交锋为数不多的场面,当时场面较为紧张。

哥哥唐时达出示相关聊天记录时当庭表示,这段聊天记录显示唐一达在举报其冒名顶替过程中涉嫌存在向相关人员行贿的行为,“曾送教育系统一位官员十条和天下香烟,价值一万元,后该官员进行了退回。”

唐时达出示该证据后,唐一达当即表示要查看原始聊天内容,并由法警将承载原始聊天记录的手机拿给唐一达看。唐时达表示担心唐一达会删除聊天记录紧随法警身后,两兄弟均站立查看,气氛一度较为紧张。

在查看原始载体后,唐一达当庭表示无法证实聊天记录真实性,涉嫌伪造,此后庭审阶段还表示这是“侮辱和攻击,降低我的社会评价”。

而在庭审后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唐一达表示“这是我和表姐吹牛,吓唬他们的”。

此外,在两兄弟交锋中,还有一个细节,唐一达在发问环节问唐时达是不是叫“涛涛”,唐时达表示和本案无关。

在庭后接受采访时,唐时达表示:“我不管小名叫什么,不能证明任何事情,都和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两兄弟的母亲也以证人身份去到了岳塘区法院,但法庭考虑到其身体原因,经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同意,未让她出庭作证,母子三人未能在庭审现场相见。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湖南湘潭报道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