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课间掰手腕骨折,起诉对方家长、学校索赔2万元,法院:自愿参与,损失自负

九派新闻 2026-08-06 21:10

九派新闻从山东临沂沂水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中学生因课间“掰手腕”引发的纠纷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最终判决损失由受伤学生自行承担。

九派新闻了解到,八年级学生小庄和小李在课间“掰手腕”,过程中小李突然骨折。班主任到场后立即联系家长,并将小李紧急送医。经诊断,小李右肱骨干骨折,花费医疗费6千余元。

由于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小李一方将小庄及其父母、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定,“掰手腕”属于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小庄和小李在课间“掰手腕”系出于自愿,并不存在强迫行为。小李骨折是两方共同发力所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庄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小李一方要求小庄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掰手腕”活动是小李与小庄在课间活动时自愿参加,学校并非活动组织者,且班主任在小李受伤后及时通知家长并将小李送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不存在过错,因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其相关损失自行负担。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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