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张某参加学校运动会聚餐饮酒后,傍晚又到同事李某家中聚餐饮酒,李某安排妻子驾车搭载张某返回某小学宿舍,李某驾驶张某的电动摩托车、刘某驾驶自己的电动摩托车跟随在后。李某与刘某待张某进入其宿舍后方才各自离开,未另行通知张某家属或学校安排人员照看,亦未留下人员陪护。次日,张某被发现在宿舍身亡。
事发后,学校向张某家属支付30万元。家属将李某、刘某两名聚餐同事诉至法院,索赔88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聚餐组织者李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存在欠缺,酌定由李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赔偿4.2万余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张某1993年出生,生前是某小学教师。工作期间,张某独自在学校宿舍生活居住,与李某、刘某系同事关系。2024年9月6日白天,张某在县城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后聚餐,聚餐期间已有饮酒行为。当日下午返回某镇后,李某于傍晚邀请张某、刘某及案外人黄某到家中聚餐,参加聚餐的还有李某的妻子和母亲。席间,李某与刘某饮用啤酒,张某主动选择饮用李某提供的高度白酒,独自饮用约半瓶,其余人员未饮酒。整个聚餐过程中无强行劝酒、逼酒或灌酒行为,饮酒属各人自愿。
聚餐持续至当晚约23时结束。李某观察到张某出现“走路有点飘”的状态,出于安全考虑,遂安排妻子驾驶自家汽车搭载张某返回某小学宿舍,李某本人驾驶张某的电动摩托车、刘某驾驶自己的电动摩托车跟随在后护送。三人共同抵达某小学大门后,张某自行打开车门下车,步行进入学校大门。李某与刘某待张某进入其宿舍后方才各自离开,未另行通知张某家属或学校安排人员照看,亦未留下人员陪护。
次日15时40分,张某的朋友前往其宿舍探望,发现张某半仰卧于床上,呼叫无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医护人员到场检查确认,张某已无生命体征,现场诊断为原因不明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尸表检查及走访调查,初步判定张某系意外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张某家属对该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尸检及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事发后,为处理张某后事,某小学于2024年9月8日与张某家属签订协议书,出于人道主义向家属支付30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作为普通受邀聚餐者,无劝酒行为且全程参与护送,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和护送照顾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系聚餐组织者、邀请者及白酒提供者,对参加者负有较其他共饮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李某虽安排妻子驾车、本人与刘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将张某送至宿舍,但仅送至宿舍后即离开,未安排人员照看或陪护,亦未通知家属、单位人员或送医观察等。特别是张某独居无亲,将其留置在无人照看的宿舍,客观上显著增加了醉酒引发意外的风险,李某对风险未采取进一步防范措施,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存在欠缺,具有一定过错。同时,亦应当看到,亲朋好友、同事之间出于友情聚餐饮酒是人之常情,也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交往中一种常见现象,常人应予包容。如苛以他人过高风险防范责任,将不当限制正常社会交往活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法院酌定由李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7616元。按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438.48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姓)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