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吕某与女子赵某于2019年结婚,赵某同年生育长子小吕。2020年7月,亲子鉴定排除吕某为小吕生物学父亲,二人于同年8月协议离婚。今年1月,法院判决确认吕某与小吕无亲子关系后,吕某起诉要求赵某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赵某则辩称,在二人没有离婚前和她怀孕期间,吕某已经知道孩子不是他的。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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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为: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于2019年3月8日登记结婚,赵某于2019年9月22日生育长子小吕。2020年7月14日,吕某委托某公司,对吕某与小吕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某公司于同年7月23日出具咨询意见书: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吕某是小吕的生物学父亲。
2020年8月3日,吕某与赵某经宣威市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今年1月2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吕某与小吕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吕某称,二人离婚后,双方基于子女抚养及生活便利等因素,仍保持同居关系,共同生活至2025年6月23日正式分居。
之后,吕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赵某返还吕某抚养照顾小吕的费用94240元(2019年9月22日至2026年1月28日止),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14240元。庭审中,吕某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赵某返还抚养费2108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赵某辩称,在二人没有离婚前和她怀孕期间,吕某已经知道孩子不是他的,2020年6月1日,吕某对她家暴后,她一人独自生活,当年7月亲子鉴定已经出来了,孩子一直由她一人抚养,共同生活期间所有费用均是她出的,她不同意支付吕某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于2020年8月3日登记协议离婚时,吕某已经知道其不是小吕的生物学父亲,其并未要求赵某返还抚养照顾小吕的费用,并提出损害赔偿,而是在协议离婚后多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抚养照顾小吕的费用,并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吕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