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李某自称入职“金融公司”,仅负责跑腿取钱取金,全程听从上家指挥,“跑腿”四次就获利1.4万元……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辩称自己不知行为违法,只是公司员工正常工作。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入职“金融公司”跑腿取赃款赃物
被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3年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5年出生的李某无固定职业,2025年10月,其供认通过钉钉扫码认识“利哥”入职上海的金融公司,其当时就查询过入职公司为注销状态,按“利哥”要求使用多家不同公司及姓名的工作证,联系客户取钱,到哪里取钱、取多少钱及取钱后放置的地方均由“利哥”临时指挥。
不到10天时间内,李某先后多次实施赃物转移行为。2025年10月28日,她先后在佛山南海、广州黄埔两地,收取被害人被骗黄金、现金共计价值41万元;10月29日,又在惠州博罗、佛山南海继续接应诈骗赃款赃物共计价值80万元。直至11月6日晚,其在中山沙溪镇准备收取价值11万余元的黄金时,被现场抓获。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经统计,李某累计协助转移诈骗现金61万元、涉案黄金价值71万余元,其中未遂金额11万余元。而她仅四次跑腿作业,就轻松获利1.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其作案手机、虚假工牌,其家属主动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是他人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仍多次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量到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部分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赃,最终作出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的判决。
取钱不数金额,取黄金不核克数
到手后放在卡车底下、桥面下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她坚称自己所做的是公司员工的正常工作,不知道是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只是起到跑腿的作用;同时主张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量刑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法院改判轻刑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也提出,李某系初犯、获利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请求进一步从轻处罚。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李某入职时曾查询过入职公司为注销状态,其按上线要求使用多家不同公司及姓名的工作证联系客户,取钱时不用数具体数额、取黄金时不需核克数,更不需分辨真伪,到手后按指示放置在卡车底下、桥面下或无人屋内,任务完成后及时删除聊天记录和照片。其曾入职过正规公司,应意识到涉案财物交付过程明显违背惯常的交易习惯。
同时,该院指出,李某仅四次短期跑腿便获利1.4万元,其高额的报酬远超正常劳务报酬。李某亦曾供述其怀疑“利哥”是做诈骗的。结合我国反诈宣传力度,李某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应有基本的判断和认知能力,主观上应当明知其转移非法财物,原判综合本案的证据认定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据充分。
最终,该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