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选取9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其中“某信息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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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公司是原创文学网站“某网”及“某读书”App的运营商,拥有大量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某科技公司是“某安全浏览器”的运营主体。用户通过“某安全浏览器”访问“某网”时,某科技公司实施了如下行为:一是设置“阅读模式”。该模式通过转码技术对“某网”页面进行重构,并删除网站原有的用户登录、充值、打赏、订阅等功能。同时,某科技公司在重构后的页面中嵌入“AI阅读助手”以及朗读、全屏等自身功能,并设置会员专属标识,引导用户付费开通某科技公司重点推广的“AI大会员”。二是插入“浮窗链接”。某科技公司在“某网”页面底部自动插入若干浮动链接,链接中预设的搜索关键词包含“作品名称+免费阅读全文”等与盗版网站密切相关的词汇。用户点击任一浮窗链接后,即被引导至某搜索的结果页面,该页面前列多为标注“广告”的商业推广链接,以及未取得ICP备案的盗版小说网站链接。用户进入相关盗版网站后可免费阅读“某网”全部付费章节内容,且该盗版网站页面会自动适用“阅读模式”,进一步方便用户持续免费阅读。
某信息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浏览器的“阅读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插件对某信息公司运营的“某网”网页内容进行转码、重构。该重构行为并非简单的广告过滤或界面简化,而是系统性剥离某信息公司网站核心交互与营利功能,并嵌入了某科技公司自身的增值服务与推广内容。该行为已超出为适配PC端阅读或提升基础浏览体验而进行必要技术处理的合理范畴,构成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某科技公司未经某信息公司同意,主动插入“浮窗链接”,链接所涉关键词明显指向盗版资源,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直接导致某信息公司正版内容的用户流失,损害了其基于正版内容吸引和留存用户的核心竞争力,不当干扰用户对某信息公司服务的正常使用,构成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某信息公司110万元。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寻
审核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