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培训课刚结束,8岁男童林林(化名)在泳池边不慎打滑摔倒受伤,损伤致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
9月10日,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于事发时教练离开现场,安全员未及时制止学员在泳池内嬉闹,场馆还存在未铺设防滑设施等安全隐患,游泳馆经营公司被判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
男童游泳课后意外摔成十级伤残
2025年5月,方女士为8岁儿子林林报名了某体育公司下属游泳馆的少儿游泳培训班,课程时段为每日19时至20时。根据场馆规定,家长不得进入教学内场,学员训练期间由场馆教练、安全员全权管理看护。
同年7月,林林被送至该场馆上课。事发当日20时02分,教练离开场馆后,多名孩童在泳池内肆意泼水、追逐打闹。林林被其他学员泼水遮挡眼部,欲尽快从两泳池之间的通行廊道上岸撤离,在快步撤离过程中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
经医院诊断,林林为腓骨远端骨骺分离、右侧腓骨远端骨骺骨折、骺板损伤移位,伤情严重。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林本次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事发后,林林的家长多次与涉事公司联系,但协商未果。“该廊道长期积水、地面湿滑,且场馆未在此处铺设防滑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因认为游泳馆运营公司监管存在缺失,林林的监护人将涉事公司起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场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虽发生在下课时间,但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贯穿于全过程,不因培训课程的时间节点而中断或免除。游泳馆已形成“教练课后将学员带出并交付家长”的惯例。
事发当日,教练并未明确宣布下课,亦未组织学员有序离场并向监护人交接,导致学员脱离有效监管;现场安全员未及时制止学员在泳池嬉闹、在湿滑通道奔跑等危险行为;两泳池间的通行廊道长期积水、存在持续湿滑安全隐患,场馆却未铺设防滑设施、未设置警示标识。多项安全失职行为共同叠加,与林林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事发时林林已年满8周岁,应初步形成认识与判断能力,其在湿滑路面奔跑,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结合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报告等有效证据,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24563.91元,按过错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99651.13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综上,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涉事体育公司向林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7651.13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三湘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