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为躲债“假离婚”保财产,不想妻子真出轨了!法院判了

上海法治报 2026-09-08 18:18

为了躲债保住房子车子

崔先生和赵女士选择了“假离婚”

约定财产全部归女方

债务全部归男方

然而“剧本”却横生意外

“假离婚”后,崔先生发现

赵女士存在婚外情

两人之间上演了一场“财产争夺战”,

法院到底该怎么判?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

夫妻约定“假离婚”避债

房车全部给女方

崔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育有一女。婚后,两人购买特斯拉牌轿车一辆,登记于女方名下。两人婚姻期间还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于女方名下。

2023年底,因崔先生债务“暴雷”,银行频繁催收。为避免房产、车辆被查封拍卖,两人商定“假离婚”。随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车辆均归赵女士所有,女儿由赵女士抚养,巨额债务则由崔先生独自承担。

登记离婚后,两人对外界隐瞒了离婚事实,仍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互相代理处理家庭事务。直到2024年,崔先生发现赵女士存在婚外情,双方开始分居。因双方就《自愿离婚协议书》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崔先生诉至法院。

崔先生诉称,婚内家庭开支主要靠其收入支撑,因债务危机,银行频繁催收严重影响生活。两人是为规避夫妻共同财产被处理而进行的“假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处理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未实际按协议履行,协议应属无效。

对此,赵女士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可以导致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原、被告双方离婚是基于感情破裂,不存在“假离婚”。

法院:虚假意思下登记离婚

财产部分约定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条款是否有效。

判断离婚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相关行为综合予以认定:首先,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后仍长期共同生活,可见有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愿;其次,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较为严重的债务问题,可见两人登记“假离婚”有对应的动机;最后,在无证据显示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自愿放弃全部夫妻财产、承担全部夫妻债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亦不符合常理。综上,双方在虚假意思下登记离婚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

离婚登记行为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不可逆性,当事人一旦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能回转,当事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条款的效力,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其中子女抚养条款因涉及人身性和伦理性,应认定有效。

闵行区法院判决:案涉《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判决后,女方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俗称的“假离婚”是指夫妻为实现某种目的,经过协商一致,在形式上办理离婚登记,但并无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并且离婚登记后往往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律上不存在所谓“假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身份行为具有强制性、身份性、伦理性、非财产性以及不可逆性,离婚是一种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离婚登记行为一经完成,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得回转,这既是维护婚姻登记的公示性和稳定性,亦符合在意思自治与婚姻登记背后的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权衡的结果。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实质上系婚姻关系解除情况下的财产清算协议,体现了财产法属性,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通谋虚伪行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在“假离婚”的情形下,双方实际上并无产生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割为内容的意思,故该意思表示无效,进而导致该法律行为无效。判断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与实际作出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协议)是否相悖,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具体可参考:一、可能的动机,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的债务问题,为保全双方共同财产或为使一方逃避债务承担;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如登记离婚后双方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失衡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协议约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于一方,共同债务全部由另一方承担。

婚姻承载的是责任、忠诚与承诺。健康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精心营造,面对婚姻中的困难,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持、互相鼓励,共同克服。而“假离婚”的“小聪明”,实际上并不能真正保住夫妻共同的财产,且更须承担真离婚的法律后果,最终可能是既没能守住财产,又丢掉了婚姻。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