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划赴澳大利亚建厂移民,武汉一男子通过应聘销售经理入职某储能技术公司,以“卧底”的方式窃取核心储能技术。事发后,被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长江日报记者9月13日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0月,郑昊(化名)入职某新能源公司全资子公司某储能技术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海外销售业务。按岗位职责,他本只需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产品建议书和营销策略,无权接触核心技术。入职时,他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安全承诺保密书。
入职后不久,他频繁邀约技术、售后同事聚餐,摸清涉密文件存放情况。2023年3月,郑昊找到售后部技术服务人员,以“学习产品知识、更好地服务客户”为由骗取对方信任,索得《新能源储能产品方案》等3份涉密文件。郑昊随后将涉密文件混在正常文件中违规申请解密,并利用公司数据量大、员工之间工作信任和批量解密的流程,使文件在形式上完成解密,随后存入个人笔记本电脑,并通过社交软件将部分文件转发给妻子。
郑昊入职半年零订单、零业绩,并多次在非工作时间出入办公楼,违规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进出,多次在公司电脑上插入自带U盘。企业后台异常数据解密记录亦指向郑昊,企业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立案后,江岸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
随着调查深入,郑昊的入职动机逐渐清晰。早在投递简历之前,他就与妻子商定了另一条路——申请澳大利亚商业创新投资移民,并着手筹备在澳创办一家电池储能工厂。据办案人员介绍,两人不仅确定了创业方向,连拟注册的厂名都已提前取好,只待核心技术到手便可启动移民与建厂程序。换言之,郑昊走进这家储能技术公司的第一天,目标就不是海外销售业绩,而是把企业多年研发的储能技术方案带回自己的“创业计划”中。
江岸区检察院继续围绕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郑昊是否具有接触权限、其获取手段是否不正当等事实展开调查。
郑昊辩称,涉案文件只是阶段性研发材料,很多设计后来被替换,未成型、没有商业价值,不构成商业秘密。
江岸区检察院为此聘请电学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提供专业意见。据此,检察院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已被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属于商业秘密。
检察官还指出,形式上的批量解密并不等于公司真实授权郑昊接触该商业秘密,其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批,公司亦始终对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故不影响商业秘密认定。
案件中损失数额认定是一道难关,涉案技术处于成果转化初期,缺乏成熟、活跃的可比交易市场,未来收益也难以可靠预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江岸区检察院引导专业鉴定机构以研发成本为核心构建评估模型,最终认定涉案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72万元,并据此确定损失数额。该数额已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随后检察院对郑昊提起公诉。
2025年3月17日,江岸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郑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来源:长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