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2005年生)拒服兵役,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奉节县政府网 2026-09-01 16:06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郑某某拒服兵役处理决定的通报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郑某某拒服兵役处理决定的通报

郑某某,男,身份证号:5002362005********,大专学历,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人。该青年在2026年上半年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后,于2026年3月1日由奉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郑某某入伍后,服役态度消极,多次向部队提出离队,经部队反复思想教育、兵役机关工作人员政策教育及郑某某父母劝导教育后,仍拒绝履行兵役义务,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带来的一切后果。2026年5月25日,部队决定给予郑某某除名处分。

为严肃法纪,警示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郑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郑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公安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在常住地人口信息系统及其户口簿本人的“兵役状况栏”上注明“拒服兵役”永久性字样。

三、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四、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奉节县2026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14841元)的三倍(44523元)罚款,罚款限15日内缴纳,依法上缴国库。

五、通过政府官网、主要媒体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来源:奉节县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