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受伤致残,保险公司拒赔伤残费用 法院:约定无效、行标不予适用情况下,全赔

红星新闻 2026-09-11 12:51

学生课间活动时意外受伤致残,保险公司只愿意就医疗费用部分予以理赔,并以受伤当时未达行业评定标准、“约定仅按保额10%比例赔付”等理由,拒绝赔付或拒绝全额赔付伤残费用……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保单已明确意外残疾保额限额为8万元,在比例赔付约定无效、行标不予适用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在保额限额内全额赔付8万元伤残保险金,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伤残保险金8万元、鉴定费1700元。

▲资料图

2019年,陆某为河池市宜州区某中学学生,在课间活动时意外受伤,造成左侧肱骨内上髁骨折伴骨骺分离,先后多次住院手术治疗。事发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诉至法院。

因事发时陆某未满18周岁,受未成年人骨骼发育特点及鉴定条件限制,鉴定机构无法对其伤残等级作出评定。当年,法院支持了医疗费理赔诉求,但残疾赔偿部分未能处理。

2024年,陆某年满18周岁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进行伤残评定,鉴定意见明确:其伤情与2019年校园外伤存在完全因果关系,构成十级伤残。拿到鉴定意见后,陆某家属再次向保险公司主张伤残保险金,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额限额赔付8万元,并承担1700元鉴定费。双方协商无果,再次对簿公堂。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伤残评定应适用保险行业标准(行标),陆某受伤当时未达行标伤残标准。即便构成伤残,按条款约定十级伤残仅按保额10%比例赔付,仅同意赔付8257.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陆某母亲为其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投保单载明初中阶段意外身故、残疾保额限额为8万元。但投保过程中,投保人未签字捺印,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送达完整保险条款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标)》,也未就“适用行标评残、按等级比例赔付”等免责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在保险合同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行业标准(行标)还是国家标准(国标)评定伤残并计算理赔?法院明确,保险合同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保险公司若主张适用行标评残、按比例赔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约定或未充分告知的,应当适用国标评定伤残。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行标文本、告知评残规则及比例赔付内容,相关条款未生效,对投保人无约束力。陆某的伤残鉴定适用国标作出的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理赔金额如何确定?《保险法》明确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十级伤残按10%比例赔付”属于典型的免责减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该约定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单已明确意外残疾保额限额为8万元,在比例赔付约定无效、行标不予适用的情况下,陆某主张在保额限额内全额赔付8万元伤残保险金,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1700元鉴定费,是为查明保险事故性质、确定伤残等级及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法院一并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郭宇 审核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