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前会之前,男子张某在单位职工食堂就餐时突发晕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相关部门未予认定视同工伤后,家属将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对张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9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西霍州市法院近日公开此案一审判决书,判决支持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某的死亡完全满足法定视同工伤(工亡)全部构成要件。
经审理查明,张某系山西某公司井下支护工,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执行分班次作业制度,事发当日,张某排班为8时至16时“八点班”,矿区统一惯例为早班人员6时30分召开班前安全会议。
今年1月28日6时14分,张某在单位职工食堂就餐过程中突发晕倒,在场同事第一时间上报单位并拨打急救电话。经送医院抢救,张某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于当天8时06分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4月1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4月13日,洪洞县某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张某发病时并非工作时间、未在自身井下支护工作岗位履职为由,决定不予认定视同工伤。
根据公司煤矿日常作业管理制度及在岗职工证言,该矿早班正式上岗流程自6时30分班前会开始计算,班前会属于单位强制性、统一性岗前工作环节,是井下作业必不可少的前置工作内容。
法院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和片面,在工作场所内,为满足职工的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的准备活动的场所和空间也应包含在工作岗位的内涵之中。
案涉就餐行为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上岗前必要工作准备。根据查明事实,公司早班6时30分准时召开班前会,属于单位统一工作起始节点、强制性岗前工作程序;张某6时14分就餐,距单位统一上岗前置工作仅间隔十余分钟,时间高度连贯、紧密;井下煤矿作业属于高强度、高风险特殊工种,职工提前就餐补充体能,是保障后续安全生产、顺利履职的必要生理准备行为,与履行井下支护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非纯粹个人休闲、生活行为。因此,张某事发时段属于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准备的合理工作延伸时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此外,矿区职工食堂属于广义工作岗位、厂区履职配套区域。工作岗位不仅包括直接生产作业点,也包括用人单位为保障职工正常履职、统一设置、统一管理、服务于生产作业的配套附属区域。职工在用人单位管控的封闭矿区内、为上岗履职而就餐,场所具有工作依附性、履职服务性、单位管控性,属于广义工作岗位范围。
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延伸区间、在单位管控的工作配套岗位、为工作准备过程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完全满足法定视同工伤(工亡)全部构成要件。洪洞县某局机械割裂“岗前准备”与“履职工作”的关联,单纯以排班表字面时间否定工伤性质,属于对法律条文适用错误、对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认定片面、事实适用法律不当。
据此,7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洪洞县某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对张某的死亡事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