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董某在协助镇政府进行验收工作途中,从搭乘的电动三轮车上跌落受伤,术后呈植物人状态。8年后,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儿诉至法院,要求某镇政府、某村委会给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40余万元。
9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赤峰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共同补偿董某妻儿30.8万余元。判决书披露,在董某受伤后,其妻子崔某曾两次提起诉讼,法院已判决某镇政府、某村委会补偿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超200万元。
法院认定,董某原系某村村委会主任,是2017年7月某镇政府组织的土房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负责验收某村项目。当年7月18日,董某协助验收工作途中,在搭乘的电动三轮车上跌落在地,致其受伤。董某受伤后进行颅脑损伤手术,术后呈植物人状态。此后,董某持续多次因并发症进行住院及门诊治疗。
2019年4月,其妻子崔某以董某监护人身份提起诉讼,索赔2017年7月18日董某受伤至同年12月27日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部分损失合计589万余元。诉讼期间经鉴定,董某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董某一方提起上诉。2021年1月,赤峰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某镇政府及某村委会共同补偿董某医疗费、护理费(至2017年12月27日)、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已给付的13万元抵扣后,再给付116万余元,并判决某镇政府和某村委员会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6日每月按8243.4元支付董某护理费,2021年5月6日后按内蒙古公布的当年护理费标准计算2人护理费每月支付,至董某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最长支付20年。该判决生效后,某镇政府及某村委会已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2022年7月,崔某以董某监护人身份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某镇政府、某村委会承担首次判决未主张的项目及截至2022年8月27日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完全护理依赖的日常护理费和医疗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同年11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87万余元,包括2020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27日期间6次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另判决某镇政府、某村委会自2022年11月6日起按内蒙古公布的当年营养费标准按月支付营养费,至董某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支付20年。该判决生效后,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已分多次履行。
2022年8月28日至今,董某多次在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先后住院9次。2026年1月9日,董某在某医院住院1天,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门诊及住院治疗,崔某共支付医疗费19.9万余元。
法院认为,赤峰市中院在2021年1月的判决已对董某2017年事故损伤进行认定,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应按生效判决履行对董某损伤及死亡的全部补偿责任。据当时判决,赤峰市中院认为,董某时任某村委会主任,在履行村委会主任职责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虽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其在协助镇政府进行土房改造验收工作中受伤,应由受益方镇政府与村委会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在认定各项损失后,今年7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共同补偿董某妻儿因董某治疗及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用品费、丧葬费合计30.8万余元,驳回董某妻儿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