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张某静、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值得关注。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2021年11月至202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商户被告人张某静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未核实上家食品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等信息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等联系六名商家洽谈代理事宜后,购进简称“蓝咖”“黑咖”的减肥咖啡,通过社交网络平台以及发展下游代理商的形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马某作为张某静的下游代理商,购买“蓝咖”“黑咖”后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销售过程中,张某静的上家出现失联、频繁更换收款账号等情况,部分消费者反映服用上述产品后出现无力、心慌、恶心、冒汗等不良反应,个别消费者因服用后身体不适自行委托鉴定,发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并告知销售者。张某静、马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仍继续销售。经鉴定,涉案“蓝咖”“黑咖”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静、马某提起公诉。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静、马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静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依法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均认罪认罚,依法对张某静减轻处罚,对马某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静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