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徇私枉法二审案件。两名公安民警为帮助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理,违规出具虚假立功情况说明,一审法院判处两名民警免予刑事处罚。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今年9月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主办民警黄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协办民警王某维持免予刑事处罚,黄某收受的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6年4月29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王某均犯徇私枉法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都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黄某、王某未上诉。不过,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黄某犯罪情节轻微不当,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未认定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地位,导致量刑畸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原审判决未依法追缴黄某违法所得,适用法律错误。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王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意图让罪行较重的人得到较轻处罚,二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黄某、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原审判决遗漏表述黄某主犯情节,并在有明确主从犯区分的情况下,对主犯黄某免予刑事处罚量刑不当,且对黄某违法所得3000元应予以追缴。
2026年9月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追缴3000元违法所得。(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来源:现代快报/现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