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五个月的女童小张独自走出家门,误入相邻的钓场临水区域溺水身亡。事发后,孩子父母将钓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30%责任,赔偿4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钓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酌定钓场承担10%责任,赔偿13.5万余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小张出生于2024年5月,原告为小张的父母。原告、被告双方均经营鱼塘生意,两家鱼塘相邻,均住在鱼塘附近集装箱内,原告住处旁边即为居民区。2025年10月1日11时许,小张从住处走出,沿着道路一直行至某钓场,从该钓场约两米的进出通道进入临水区域,随后不慎跌落溺水。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因为溺水。
现场图片显示,某钓场临水区域设置有高约七八十厘米的护栏,栏杆与地面中间用一根电线进行围挡,栏杆与钓场设施中间约有两米的缺口,被告方称该处系装卸鱼类货车进出所用。该缺口附近未见警示标识。另查明,某钓场是个体工商户,钟某是经营者。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钓场位于道路旁,离居民生活区不远,且作为钓场亦常有行人及车辆出入,然该钓场缺口未做任何围挡,亦未见任何警示性标识,同时距离地面七八十厘米的栏杆中间仅用一根电线围挡,显然已无法有效防护,因此钓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岁多的小张无障碍直入钓场临水区后溺亡,与某钓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故某钓场对小张的溺亡存在一定过错。二原告作为小张父母,对幼儿疏于看管致小张独自外出并涉水致事故发生,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认定,案涉各项损失合计为1354576.22元。按责任划分,法院判决:某钓场向小张父母支付赔偿款135458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姓)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