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社交圈的通行证
也是电子钱包的钥匙
还是出行轨迹的记录者
手机号早已与日常密不可分……
登记人和实际使用者
手机号的使用权归谁?
2008年,李某的母亲委托亲戚吴某,为当时还未成年的李某办理一个手机号。吴某的丈夫便用吴某的身份证,为案涉手机号码办理了电信入网实名登记手续。号码激活后,一直由李某实际掌控、使用,并按时缴费,吴某从未实际使用、管理过该号码。
在近20年的时间里,李某用这个号码注册了微信、支付宝等社交平台,绑定了银行卡,接收过无数工作信息、家人问候、验证码通知……可以说,这个号码已经和他的生活牢牢“绑定”在了一起。其间,李某多次请吴某配合办理变更过户登记,吴某都拒绝了。后来,两家产生矛盾,吴某要求李某归还案涉号码。理由简单且直接:“身份证是我的,号码当然也是我的。”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吴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案涉号码享有占有使用权,并判令吴某配合办理号码的过户手续。吴某则辩称,案涉手机号码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应归自己所有,当年只是交由李某暂时使用,为避免以后因该号码发生争议,现在将号码收回。
法院:原告享有使用权
被告应配合办理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手机号以吴某名义签订电信入网服务合同、完成实名登记,吴某形式上取得号码使用权。但是,自号码开通至今近20年的时间里,李某是唯一实际使用人,一直支付号码服务产生的服务费,并且将该号码作为专属身份核验方式,绑定了多个金融、社交平台。
手机号码属于国家统一管理的码号公共资源,用户通过电信服务合同仅取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实名登记是认定使用权归属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确权依据。尤其在当今社会,手机号已成为识别个人身份、验证重要操作的关键载体,与使用人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人身依附性。本案中,案涉手机号码由李某长期、持续、专属使用,其形成的人身依附权益,足以优先于仅基于实名登记产生的财产性使用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对案涉手机号码在入网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享有使用权,吴某配合李某办理手机号实名变更登记手续。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手机号“名实不符”暗藏风险
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一、严守实名底线,切勿出借个人手机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将个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卡交由他人长期使用,若该号码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可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有使用电话卡需求,监护人应通过运营商正规渠道办理副卡。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不租、不借、不卖,对不再使用的号码,应及时前往运营商营业厅办理注销手续,从源头消除风险隐患。
二、正视“名实不符”风险,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生活中,因亲友代办、借用身份证办理手机号情况较为普遍,潜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登记人可随时凭身份证件办理挂失、补卡、停机、销户、过户等操作,实际使用人将面临号码被回收、账户无法登录、生活陷入混乱等现实困境。建议实际使用人主动与登记人协商,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确认使用权归属。在此过程中,长期缴费凭证、通话记录、绑定银行账户和社交平台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都是证明“谁是真正号码使用权人”的重要证据。
三、临时借用他人号码,审慎绑定重要信息
对于因临时需要而使用他人名下号码的情形,请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将此类号码用于绑定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公积金账户、社保信息等重要个人数据。一旦号主收回号码,您将面临无法接收验证码、无法验证身份、账户操作受限等连锁反应,严重时甚至导致数字生活“瘫痪”。
来源:公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