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父亲外出遛狗,2岁幼童独自在家从18楼不幸坠亡”一事引发持续关注。悲剧发生后,警方经过详细调查取证,认为现有证据不构成刑事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红星新闻注意到,针对事件中孩子父亲的种种表现,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其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担责。两名受访律师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虽刑事不立案,但不等于监护人不存在过错,“孩子母亲依旧可以从刑事层面或民事侵权方面起诉孩子父亲,进行追责。”
▲崔先生的微信头像
悲剧发生:
父亲短暂离家遛狗
独自在家的2岁幼童高坠身亡
据潇湘晨报报道,9月13日上午,重庆的崔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带着2岁2个月大的孩子在外游玩。下午3点左右,崔先生开车送刘女士参加某活动,后独自带孩子返回家中。回家后,崔先生将孩子安置在客厅沙发上看动画片,孩子怀里抱着最喜欢的被子。
随后崔先生出门遛狗。12分钟后,崔先生回家发现孩子不见了,“不在沙发上,我找遍了次卧、主卧、厕所和厨房,都没找到人。”崔先生说,就在他焦急寻找时,听到阳台外有人呼喊“有孩子坠楼了”。他冲到阳台向下望去,看到孩子倒在地上。
上述报道中,崔先生称,家中阳台栏杆高度超过一米,此前安装过简易防盗窗,后来又进行了拆除,事发时窗户没关。其表示,据法医现场勘查推测,孩子可能是踩在阳台放置的洗澡桶边缘,一只手抱着被子翻出了窗外。孩子从18楼坠下时砸中树杈,导致严重内出血身亡,体表无明显外伤。
刘女士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发房间监控设备未插电,无法还原坠楼的具体过程,丈夫平时极少参与育儿。事发前数日,夫妻双方曾因家务分担、育儿理念等发生争吵。刘女士还说,事发后在小区时,她打了他三巴掌。到殡仪馆的时候因实在忍不了了,感觉丈夫心里没有痛,她打丈夫后,对方却反击道:“这是最后一下,你再动我一下,我就调监控,我要报警。”
9月17日,红星新闻致电刘女士,但对方表示自己身体不舒服,暂无法回应。而崔先生则告诉记者,刘女士因孩子的事需要宣泄,自己与刘女士(关系)并非网友们认为的“水深火热”,“我们其实没说的那么‘恼火’,一起吃饭这些都还在。她就是想不通,觉得孩子委屈了,想我承担一些责任。”
▲警方出具的案(事)接报回执 图据潇湘晨报
而在此前的报道中,崔先生曾明确表示现场监控等均能证明他在事发时确实不在家中,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虐待行为。据悉,该事件在警方介入后,经过详细调查取证,认定为意外事故。另据封面新闻报道,辖区黄泥塝派出所表示,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警方已告知孩子母亲,可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维权。
律师解读:
刑法有严谨的入罪标准
不予刑事立案不等于免除监护过错
红星新闻注意到,在刘女士的社交账号上,有网友留言质疑,称这起悲剧中崔先生属于监护失责。有网友列举出此前“一母亲外出饮酒将3岁儿子反锁酒店房间致其坠亡,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的案例进行对比,认为崔先生应当担责。
那么,崔先生有错吗?在目前未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他没有法律责任?而同样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夫妻之间又是否可以进行起诉追责?9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对此咨询了两名案外律师。
“刑事不立案,不等于监护人不存在过错。”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明确表示,我国《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最终造成死亡后果。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亲生监护人因监护疏忽造成子女死亡的案件,刑事立案追责非常审慎,“本案警方综合全案证据,认为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因此不予刑事立案。但刑事不追责,并不等同于监护过失可以一笔勾销,监护过错在民事法律层面依然要作出评价。”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则向记者表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事件中孩子仅2岁2个月,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本身没有危险识别与自我保护能力,“作为共同监护人,崔先生负有持续看护义务,哪怕只是短暂离家,同样不能直接把幼儿单独留置家中。”
谭敏涛说,该事件中,崔先生离家12分钟,显然属于监护责任严重缺失。短暂遛狗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而房屋内并未安装防护网,窗户也处于开放状态,对于这些家长应当预见的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标准,“但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父母监护过失致自家子女死亡,裁判时会综合家庭悲剧因素予以审慎把握,确实存在不追究刑责的现实空间。”
至于同为监护人的夫妻之间是否可以起诉追责,谭敏涛认为,刘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责,但存在现实难度。“针对目前未刑事立案的情况,刘女士可以向公安申请复议,还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由检察院审查是否应当督促公安刑事立案。另外,刘女士作为共同监护人,可以起诉崔先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父亲监护失职,侵害了孩子生命权,同时也侵害母亲的监护身份权益,母亲享有诉权,法院可以受理。”
但对于民事层面的损失赔偿,谭敏涛表示,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父母双方。妻子起诉丈夫,本质是一方监护人向另一方监护人索赔,财产是夫妻家庭内部之间处理,不存在外部第三人的赔偿给付效果,“实务当中该类案件,法院更多的是在判决书中认定父亲存在监护过错,金钱赔偿的支持尺度往往比较审慎,很难拿到高额的财产赔偿。”
“家庭监护责任不能心存侥幸,悲剧没有‘时间长短’的缓冲。”周兆成提醒,未成年人尤其是八周岁以下低龄儿童,绝不可以独自居家。高层住户更要做好窗户、阳台的物理防护,及时清理阳台可攀爬踩踏的桶、箱子、座椅等物品,“监护责任没有‘短暂离开’的豁免。刑法有严谨的入罪标准,不予刑事立案不等于免除监护的过错评价。”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