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其中“江苏朱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工龄核定及行政复议抗诉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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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朱某某经某区劳动局审批,以侨属身份被招用为某酒店农村劳动合同制工人。2021年12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根据其作出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向朱某某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载明朱某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1月。朱某某不服,申请某市人社局重新核定其工龄。2022年1月,某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朱某某申请重新核算工龄的答复》,认为朱某某在1987年12月至1991年12月期间无缴费记录,无法作出将该段工作年限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行政确认。2022年1月,朱某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朱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及复议决定,判决某市人社局重新核算其退休工龄。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朱某某现有档案材料,其在1992年1月以前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某市人社局的工龄核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朱某某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朱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当面听取朱某某和某市人社局的意见,询问相关证人,到某区档案馆及某区商务局调阅某酒店的档案材料,赴某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查阅某酒店职工退休档案,走访省市两级侨联,并举行公开听证。查明:1. 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987年10月20日印发《关于某酒店安排十二名华侨眷属工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了招收录用的华侨眷属职工参加社会保险;2. 某区商务局档案室存有某酒店编号从1至310的江苏省(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卡,该批社会保险卡虽存在缺少社保经办机构印章等瑕疵,但包含了职工姓名、工资水平、单位和个人的月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主要内容,且总体上按照录用时间以及养老保险缴纳顺序进行排序,其中编号为227的卡片系朱某某的社会保险卡;3. 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职工社会保险卡应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存放于职工档案中,但检察机关在调阅某酒店职工退休档案时均未发现档案中存有社会保险卡;4. 某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某酒店《企业离退休职工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表》显示,该酒店1987年至1991年已为职工缴纳劳动保险,但未查找到与此对应的实际缴费人员名单;5. 与朱某某同时期在某酒店工作的梁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其没有1992年之前的社会保险卡,2023年退休时人社部门也未让其提交社会保险卡,即认定了其1987年6月至1992年1月的退休工龄。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会议纪要》、某酒店编号从1至310的职工社会保险卡、职工退休档案及梁某某询问笔录系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朱某某符合参保条件,且某酒店已在1992年之前为其实际缴纳劳动保险,人社部门应当履行审核职能,重新作出审核意见,上述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行政判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法检两院联合对案情进行梳理研判,共同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2025年6月26日,某市人社局综合在案证据,重新审批认定朱某某1992年之前的四年工龄并补发养老金差额,本案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2025年6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某酒店职工社会保险卡未存入职工档案影响职工退休待遇等问题,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9月18日向某市人社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调查核实,保障职工退休工龄核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某市人社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积极履职。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郭宇 审核 任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