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常州的陈先生向红星新闻反映:2014年10月,他在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办了一张尾号8050的银行卡,并将个人主要资产存进该卡。银行安排何某敏作为客户经理负责与陈先生对接服务。
陈先生说,他曾在该行购买过年收益约6%的定期、稳健产品。他曾交代何某敏“只能推荐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不能购买高风险产品,何某敏承诺每年6%左右的年化收益,会反馈资产和收益情况”。
2023年1月,何某敏向陈先生反馈,资产报告中陈先生净资产达84316262元人民币。同年5月,陈先生因企业发展需要准备近亿元资金,首次登录手机银行,发现实际资产只有4469万元。
陈先生称,过去9年何某敏操作自己账户进行了大量基金、理财和黄金T+D交易,产生巨额亏损和手续费。他认为,何某敏向其隐瞒了账户真实情况。此后,陈先生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并向法院起诉,向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何某敏主张各类损失赔偿超6530万元。
何某敏则在庭审上说,十年操作过程中,有盈利也有亏损,陈先生完全知情。同时,她否认曾作出年化6%收益的承诺。
▲资料图
今年5月13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陈先生尾号8050的中国银行账户所有金融产品亏损3351164.8元。法院认为,理财过程中发生亏损或盈利是金融市场一般规律。陈先生的金融产品亏损确定由中国银行赔偿其中9%、何某敏赔偿21%。中国银行赔偿301604.83元,何某敏赔偿703744.61元。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何某敏和当时银行负责人王先生,两人均挂断电话,记者发送短信希望了解相关情况,暂未得到回复。因不服一审判决,陈先生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将于10月15日二审开庭。
实业老板的“理财误区”:
办业务不用输密码,便以为本金永远安全
陈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自己长期从事实业,对金融是个“门外汉”,一般也不去银行。2012年他搬到中国银行常州分行所在的写字楼办公,因此在该银行开户并认识了银行负责人,后经由其安排,何某敏成为他的客户经理。
按陈先生说法,他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凭身份证在柜台购买过年收益约6%的定期、稳健产品,“不需要自己操作什么密码和复杂口令,一直认为所谓银行理财就是这种可在柜台办理、每年稳定取得约6%收益、本金安全的产品”。
2014年,陈先生又与中国银行签订了财富管理协议。陈先生称,协议约定购买理财产品需经过本人短信确认,自己“当时对U盾、账户密码、口令牌、手机银行,以及这些工具对于高额购买理财、基金的作用完全没有金融知识”,他“认为自己账户买入的是何某敏承诺的年收益6%的稳健理财产品”。
陈先生自述,自己从来没有将账户密码交给何某敏,账户开户的时候有一两千万元,账户里的资金最多的时候上亿,少的时候两三千万。其称这个账户是自己的储蓄卡,2014年大致打进去了个把亿。
陈先生称,“起初手机还能收到短信提醒,但是只能显示购进基金的份额,看不出是多少钱。后来几年短信就中断了。”他认为,“是何某敏怕暴露偷卖行为在手机银行上关闭了短信功能。”
按陈先生说法,他与何某敏联系不多,有时候通过微信联系,没有怀疑过她,每次都等她发来对账单。自己只知道账户密码是转款、存取才需要密码,不知道购买理财产品、基金、黄金也需要密码。他还说,至于账户密码和U盾为何在何某敏手里,自己不得而知。
一审陈述各执一词:
客户经理称获长期授权操作,客户完全知情
一审庭审中,双方陈述形成鲜明对峙。
根据一审判决书,何某敏在法庭上表示,陈先生委派会计和妻子一直与自己对账,他自己也能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实时了解资金动态,他对账户的情况、资金流转都是明知的。不存在所谓故意隐瞒。自己与陈先生有长达十年的授权操作,他自愿把U盾和网银密码交给自己。十年操作过程中,有盈利也有亏损,陈先生完全知情。同时,何某敏否认曾作出年化6%收益的承诺。
陈先生则对此否认,称自己和何某敏从来没有达成任何委托,她也没有从自己这里拿到一分钱利益。即便发生大额亏损,也从未告知过自己。
根据一审判决书,2014年10月27日,陈先生与中国银行订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各类相关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及客户安全证书等信息,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并对通过上述信息完成的电子银行交易负责,以甲方上述信息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进行外汇、黄金、国债、基金、证券等投资理财交易,应与乙方在线签署电子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甲方应充分认识到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并对其电子银行投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甲方应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等内容。
判决书披露的多份对账记录,还原了何某敏历年向陈先生一方推送的“账面收益”:2018年6月向会计发送对账金额约6659万元;2019年至2022年每年节点持续报送总资产、当期利息与测算年化收益率,口径从5.027%到8.345%不等,账面数字逐年走高,直至2023年1月邮件出具8431万余元净资产报告。
▲何某敏推送的2023年1月28日的对账单
但银行端持仓显示与这份报告存在错位。2023年5月28日,陈先生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登录后发现其个人账户资产为总资产44694798.21元,其中基金40727362.07元、贵金属代理3327384.66元、活期存款595628.79元、定期存款32967.01元、理财10986.90元、信用卡存款468.78元。
一审判决书记录了陈先生发现亏损后两人的对话。2023年5月28日,陈先生发现电子银行端口的查询数据与何某敏向其推送的数据出入巨大后,向其问责。
陈先生当时提出质疑:“你现在4、5千万购买的基金,帮我亏损20%,这个还得了,那你们银行也要负责任。”何某敏则回应:“事实是今年行情不好亏的,今年亏了10%,去年亏得没那么多。”之后,陈先生说:“去年你跟我说是赚的。”何某敏回复:“去年整体到账现金收益是赚的。”
在两人对话中,当被问及银行是否知情时,何某敏表示“银行不知道”。陈先生强调,自己“从来没同意这么冒险做”。

▲一审判决书中两人的聊天记录
索赔6530万元
一审获赔100余万元,二审将开庭
一审期间,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鉴定报告》显示:尾号8050的账户卡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所涉及的包括基金、理财、贵金属、银行储蓄利息等在内的全部投资产品的投资盈亏审计情况:基金产品盈利金额为6509134.16元;理财产品盈利金额为1527841.55元;贵金属(黄金T+D)亏损金额为11740274.53元,其中:交易损失7752850.00元,支付交易手续费及递延费3987424.53元;智能通收入220553.31元、银行储蓄利息101427.72元。
但陈先生说,所谓损失计算的方法,是按照购买的基金损失、黄金损失、手续费以及相关利息是5800万元。另一种计算方式按照本金每年6%的利息和1000余万元的本金损失计算,总共损失也达到5000余万元。综合计算,一审陈先生提出希望赔偿其65300742.4元损失。
陈先生说,发现账户异常之后,自己把账户密码做了修改,但大笔金额仍在亏损基金中,银行称让其自己处理,后来等了3个月还在跌,他做了抛售,这个损失没有计算在综合损失内,法庭也没有认定。
一审判决书引用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对这起事件的调查意见书。
这份意见书显示,经核查, 2014年10月27日至2023年5月30日,陈先生尾号为“8050”的中行银行卡办理了190只基金买卖业务,由何某敏违规代客操作。除何某敏存在违规代保管陈先生动态口令牌,违规代客理财,伪造客户资产报告的行为外,未发现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或常州分行其他人员知晓或参与何某敏的违规行为以及欺诈客户的证据。
法院认定,原告陈先生与何某敏个人之间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2014年10月27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陈先生中国银行卡内所有金融产品共计亏损3351164.80元。何某敏提供的客户资产报告和陈先生看到的资产数据存在巨大差额问题,法院认为,何某敏有故意隐瞒过错。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理财过程中资产发生亏损或产生盈利,系金融市场一般规律。综合考虑上述各方过错,对原告陈先生的金融产品亏损确定由被告中国银行赔偿其中的9%、何某敏赔偿其中的21%。中国银行赔偿301604.83元,何某敏赔偿703744.61元。
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将于10月15日开庭。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