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四川绵阳的张女士不慎遗失手机,随后用母亲的电话拨打自己号码,联系上了拾得人何先生。在协商返还事宜时,何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200元保管费、跑腿费。然而,何先生后来称,自己在骑电瓶车送还途中,手机不慎遗失,已无法找回。协商赔偿无果后,张女士将何先生起诉至绵阳涪城区法院。10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涪城区法院获悉,法院近日调解了此案,法院认为,何先生在送还途中疏于保管,致使手机再次丢失,属于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物灭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经过调解,何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手机遗失款9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资料图 图源:图虫创意
6月28日,张女士从家中外出,到自己的小店后,发现手机遗失。她急忙用母亲的手机拨打自己的电话号码,电话接通了,对方是一名男士,姓何,称在一小区捡到了该手机。而这个小区就是张女士居住的地方。随后,张女士用母亲的号码添加了何先生的微信,协商返还事宜。
协商中,何先生要求张女士通过微信转200元保管费和跑腿费。张女士愿意承担合理费用,但担心转账后拿不到手机,希望先拿到手机。张女士称,自己所在的地方离小区有20公里,何先生也可以将手机放在小区门卫处,拍照后自己就转钱,但何先生并未同意。争执之下,何先生在微信回复:“你要就发200元跑腿费和保管费,你不要,六点以后我就扔了。”
几番沟通僵持后,何先生决定骑电瓶车把手机送还给张女士。可在送还路上,手机不慎再次遗失,再也找不回来了。张女士得知情况后,要求何先生赔偿,协商赔偿无果后,张女士将何先生起诉到涪城区法院。
10月30日,涪城区法院承办法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张女士起初起诉要求何先生返还手机,但何先生称手机遗失无法找回,遂改为要求赔偿手机款1500元。庭审中,双方就手机型号等有分歧,张女士也不相信何先生宁愿骑车20公里送还手机,也不愿意将手机放在就近的门卫处。
“在庭审中,我们给何先生讲了法理,拾得遗失物,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何先生拾得手机后,本应尽到保管责任。即便双方就返还费用产生争议,也不能免除该项义务。何先生在送还途中疏于保管,致使手机再次丢失,属于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物灭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说,庭审中也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结合手机购置价格、使用时长、折旧损耗等情况核算价值,最终,何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手机遗失款900元,并且当庭履行完毕。
法院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他人遗失之物,应当予以返还,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
拾得人享有法定权利:因保管、送还遗失物产生交通费、保管费等必要、合理的实际开支,可以向失主主张补偿;如果失主发布悬赏寻物,归还遗失物时,可按照失主的悬赏承诺领取酬金。但要注意,拾得人不能漫天要价、索要高额感谢费,更不能以丢弃遗失物相要挟,强迫失主付钱。超出实际支出的费用,法律不予支持。
拾得人负有法定责任:在交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之前,必须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损毁、灭失,拾得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何先生正是因为保管不当,送还途中遗失手机,最终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无论是拾得人还是失主,都要理性看待遗失物返还:拾得人守住保管底线,依法主张合理成本;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对拾得人产生的必要费用予以体谅补偿。既算清法律账,也算好情理成本账,共同守护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