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67岁的男子方某独自前往某酒店浴池洗澡,不幸在浴池内溺亡。方某家属作为原告起诉浴池经营方,索赔76万余元。
浴池经营方称自身已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张贴的洗浴注意事项中注明了“进行沐浴时如觉不适应立即离开(如头晕、胸闷、发慌、呕吐)……年龄超过60岁,请在家人陪伴下洗浴”。考勤表显示,10月6日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岗,并有考勤打卡记录。浴池经营方认为,方某独自洗浴,主要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认定为疾病合并溺水死亡,说明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发作与溺水共同作用所致。方某患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仍在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前往洗浴,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经营者仅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岗,负责整个男宾浴池的服务,却未在浴池区域设置针对性巡查、看护措施,在风险防控上存在一定疏漏,对溺水后果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因此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浴池经营方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浴池经营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79万元。(文中人物化为姓)
来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