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她凭什么住着不走?”法庭上,张力这样质问。父亲去世后,他拿着不动产权证把九旬继母王阿婆告上法庭,要求她搬离并补交房屋占有使用费。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审结这起因老年再婚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驳回张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时间回溯至2009年,张老伯与王阿婆再婚,张老伯婚前育有女儿张红、儿子张力。涉案房屋系2006年购买,登记在张老伯与张红名下。2015年,张老伯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将自身名下房产份额作价77万余元转让给张力,约定张红与张力各占50%。
法槌法院锤法官锤拍卖锤审判槌地产公正房屋买卖抵押房房产公正房产抵押购房合同房屋赠与继承权创意背景图
婚后张老伯与王阿婆在涉案房屋长期共同生活,后双双入住养老院。因协商更换养老院事宜,王阿婆先行返回涉案房屋居住,张老伯则在养老院生活至2023年初去世。张力此后多次要求王阿婆搬离,经居委会、派出所调解无果,张力遂起诉至法院。
张力诉称,涉案房屋系自己向岳父母借钱购买的,父亲只是“代持”;2015年房屋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后,继母就无权再住,还得按月度标准支付近年来的房屋使用费。而王阿婆辩称,房子是张老伯为结婚买的婚房,购房、装修均由两人共同操办,她的户口也在这里,2015年产权变更她并不知情。如今年过九旬,希望保障其生存居住权利。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张力是否有权要求王阿婆搬走。关于张老伯与张力代持关系的主张,法院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张老伯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产权,张力主张代持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即便房款确由其出资,也可能是借贷或赠予,不能当然认定为代持。如依据2015年产权变更协议,张力需向张老伯支付77万余元转让款,他自认并未支付,那么这笔债权在张老伯去世后应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如系赠予,张力更应安排好父亲配偶的居住问题。
关于王阿婆的居住利益。法院认为,王阿婆是张老伯的配偶。在该房屋内稳定居住十余年,这是她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张力虽对继母无扶养义务,但应合理分配遗产、妥善安排其居住;在遗产未分割、转让款未支付的情况下要求老人搬离,缺乏依据。
最终,闵行法院判决:驳回张力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老年再婚家庭纠纷中,法院不仅审查产权归属,还会综合考量房屋取得的来源、实际居住情况、配偶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是否另有住房等因素,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审判团队团队长法官杨婷说,产权证不是“驱逐令”,法院会对生存配偶居住利益进行综合保护。
同时,民法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王阿婆与张老伯共同生活近十四年,尽到夫妻间的照顾、扶助义务;在她住处没着落时要求搬离并付费,不符合公序良俗。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张力同时作为张老伯的继承人和债务人,在遗产分割尚未完毕的情况下,仍应向其他继承人负担这笔债务。张力在遗产分配未妥善解决、债务未清理完毕的情况下,割裂地主张排除妨害,缺乏正当性。
法官提醒老年再婚家庭:再婚时可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配偶的居住安排;条件允许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将“住到老”的承诺变成受法律保护的物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