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表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在强化审判权运行制约监督方面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加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有力保障公正廉洁司法。今天发布的《条例》,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孙镇平表示,《条例》是《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判工作领域的具体细化。《条例》对什么是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包含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规则、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提出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二是坚持以最严格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与法官惩戒工作相协调;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五是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六是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三)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适用规则。《条例》遵循司法规律,明确应当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相关司法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针对违反审判职责的具体情况,明确应予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及从严追责、从宽追责的具体情形,使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既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即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
(四)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要求。《条例》规定,司法责任追究在各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由人民法院负责督察工作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参与有关工作或者依职权承办有关事项。为保障司法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实施,《条例》对线索受理、组织调查、追责处理等工作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条例》明确,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由当事司法人员所在人民法院负责受理问题线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当事司法人员的干部管理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应当将其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司法人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之外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将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对司法人员同一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再组织调查。《条例》规定,当事司法人员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五)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属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追究司法责任,同样适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追责惩戒的处理方式。《条例》规定,人民法院追究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处分。三种处理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