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精神残疾男子无生活自理能力,多年来由哥嫂照料,为其垫付各项生活、医疗开支,其女儿未尽赡养义务。男子去世后,女儿亦未参与丧葬事宜,却领取其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2万元。为追偿多年垫付的各项费用,照料男子多年的嫂子诉至法院,要求其女偿还相应支出。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扶养费纠纷案,认定该男子嫂子的照料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判决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儿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责任,亲属亲情帮扶并非无限度无偿奉献。在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时,无义务亲属长期照料、垫付开支的行为,属于善意管理他人事务,依法构成无因管理,有权向怠于赡养的子女追索合理补偿。”本案承办法官彭欣表示。
残疾男子由哥嫂照料多年
女儿缺位却领取赔偿款
李某系林某甲(于2025年6月去世)的配偶,林某甲与林某乙系亲兄弟。林某乙生前患有精神疾病,残疾等级为一级,早年离异,育有一女林小乙已成家,并未与其共同生活。自2003年4月林某乙母亲去世后,至2016年4月林某乙离世,长达13年的时间里,林某乙的日常生活照料、护理等均由其哥嫂李某、林某甲负责。其间,林小乙未尽赡养义务。
2016年4月,林某乙因病死亡,在办理丧葬事宜时,林小乙未到场参与,全部丧葬事宜由李某、林某甲负责办理。
法院还查明,林某乙与其母亲自1995年起享受并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林某乙生前的该补助由林某甲管理、支配、使用。
另查明,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林某乙在济宁某医院住院治疗,李某为其垫付住院费、检查费。林某乙去世后,其女儿林小乙作为法定继承人,与济宁某医院就林某乙死亡赔偿一事达成协议:与该院就林某乙死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获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12万元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多年付出分文未补,怠于赡养却独享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向平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小乙向其偿还垫付的住院费、检查费及丧葬费、护理期间的护理费。
法院
依法判定偿还相应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结合全案证据、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双方争议逐项审查、逐一认定。
争议焦点一:李某主张林小乙偿还垫付的济宁某医院住院费、检查费以及丧葬费,是否应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林小乙偿还垫付的济宁某医院住院费、检查费的问题。从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看,上述费用均系用于林某乙住院治疗,由李某夫妇垫付。林小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已于2025年5月26日同济宁某医院达成和解并取得相应赔偿权益,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林小乙应当向李某返还李某垫付的济宁某医院住院费、检查费。
关于李某主张林小乙偿还垫付丧葬费的问题。丧葬费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为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及相关单位或责任方为补偿该费用而支付的专项经济补偿,也即丧葬费应属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其近亲属所享有。本案中,林小乙虽通过和解协议已取得丧葬费对应的赔偿权益,但其并未参与办理林某乙的丧葬事宜,故林小乙应当向李某偿还案涉丧葬费。
争议焦点二:李某主张林小乙偿还2003年4月至2016年4月照料林某乙的护理费、扶养费用,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本案中,从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看,在林小乙未对林某乙尽赡养义务时,李某夫妇对于父母已经死亡且患有一级精神疾病的林某乙履行扶养照顾的义务,该行为值得褒奖,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林小乙理应向李某支付其扶养照顾林某乙期间的扶养费。
关于护理费、扶养费数额的确认。结合李某自认领取林某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情况,结合2003年和2011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金额,本院酌定按照500元/月计算。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将林某乙住院期间剩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及林某乙死亡后李某领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予以扣减。
最终,法院判决林小乙向李某偿还林某乙住院期间其垫付的住院费、检查费及丧葬费、护理期间的护理费。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林小乙已履行生效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亲情帮扶有边界 法定义务不容推卸
承办法官彭欣表示,尊老爱老、亲属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亲情温情不能替代法律责任,善意帮扶不等于无限度无偿奉献。本案判决严格遵循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原则,既保护了善良助人亲属的合法权益、不让亲属吃亏,也明确子女怠于赡养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以司法裁判树立鲜明价值导向。
现实生活中,部分老人的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出于亲情,在老人子女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时,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垫付各项开支的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亲属之间的偶尔探望、短期照料属于日常情谊互助,一般不能主张补偿。但如果该亲属本身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却长期、持续照顾老人,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在没有无偿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该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实际履行照料行为的权利人,有权向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追偿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的护理补偿。
法官同时提醒公众,成年子女应当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亲属代为照料、垫付费用时,要注重留存医疗费票据、照料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