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企业负责人安排员工盯梢、尾随执法车辆,并在微信群内通风报信,帮助超载货车躲避检查,被警方抓获并处罚

法治日报 2026-10-11 15:27

“执法车往义井村方向去了,大家抓紧绕行避开卡点!”

“注意,执法车辆正在国道巡逻,暂时不要往该路段跑。”

…… 

执法检查还没开始,执法车辆的行踪却先被人盯上,信息转发至企业微信群,提醒本单位超载货车绕行。

今年9月,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查处一起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当地一货运企业负责人衣某指使员工赵某某盯梢、尾随交通运输和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车辆,在公司微信群里实时“报点”,帮助本公司超载货车绕行躲避检查。目前,衣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赵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

执法车后发现甩不掉的“尾巴”

今年9月22日,烟台市福山区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工作途中察觉被一辆轿车持续尾随跟踪,当即报警。

“我们当时正在辖区路段开展货车治超巡查,行驶途中就发现后方有一辆小轿车长时间不远不近跟着我们。一开始以为只是正常同行车辆,但连续转弯、变道后该车依旧紧紧尾随,我们意识到不对劲,判断对方很可能是专门盯梢的‘眼线’,于是立刻拨打报警电话,请求公安民警支援处置。”执法人员介绍。

接警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管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接到报警后,我们迅速赶往现场布控。到达现场后,我们依法上前对嫌疑车辆和驾驶人开展盘查。驾驶人赵某某神色慌张,回答问题支支吾吾。我们在他手机里发现企业微信群聊天记录,里面有多条实时发送的执法车辆位置、行驶方向信息,证据确凿,当场将其查获。”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管大队高疃中队中队长李秀群说。

跟踪执法车为超载货车“探路”

调查中,民警发现赵某某不止一次将跟踪时记录的执法车辆信息发入企业的微信群,其跟踪的行为是企业负责人衣某授意。 

“是老板安排我开车在路上盯着执法车,看到执法车在哪、往哪走,就马上拍照发群里,提醒公司货车躲开检查卡点,避免超载车辆被查到罚款扣车。”赵某某交代。

经查,自2026年9月开始,衣某为使本公司运输车辆躲开超载执法检查,指使员工赵某某充当“眼线”,多次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车辆开展盯梢观察。

两人密切留意执法车辆动向,一旦发现执法车辆驶向周边检查点位,便第一时间将行驶轨迹发送至公司内部微信群,提醒正在上路行驶的本企业运输车辆提前绕行、避开检查区域。“根据这些信息,指挥超载货车绕道上路行驶,不被检查。”衣某交代。

经调查,衣某、赵某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目前,衣某被福山公安依法行政拘留并罚款、赵某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盯梢通风报信难逃法律追责

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以来,为切实防范货车超载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会同福山区交通运输局,持续开展货运车辆超载违法专项整治,在辖区国省干道设置检查点位,对过往货运车辆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

“本案中,运输企业负责人衣某不在消除违法状态上下功夫,反而在打探执法动向上动起了歪心思。”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东厅派出所民警李尚哲说,“很多人以为盯梢放哨、通风报信只是‘耍小聪明’,既没拦车,也没骂人,算不上违法。事实上,通过盯守、尾随执法车辆,向违法运输车辆传递执勤信息,客观上帮助超载车辆逃避查处,致使执法检查难以落地,属于典型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治安行政责任。”

据民警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如果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还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温沛霖说。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仍不改正的,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警方提醒广大货运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法装载、安全运输,切勿采取盯梢尾随、通风报信等手段干扰、对抗执法。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