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1日2时30分许,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娜姑镇发生一起私挖盗采磷矿资源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3万元(6名盗采人员无赔偿)。经调查认定,曲靖会泽“5·31”事故是一起王某鑫等人有预谋、有组织私挖盗采磷矿,掏挖形成伞檐致边坡失稳坍塌,属地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在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银厂坡一组二塘水防火通道处。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5月29日晚,王某鑫当面邀约朱某云,让朱某云联系一台挖掘机前往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委会银厂坡实施盗采磷矿作业,朱某云未同意当场予以拒绝。30日13时许,王某鑫再次通过电话邀约朱某云参与盗采磷矿,朱某云最终同意,并邀约其哥哥朱某兵一起共同参与盗采磷矿。与此同时,王某鑫安排陈某负责统筹联络此次盗采磷矿所需驾驶员、运输车辆等。30日22时40分许,王某鑫召集王某华、王某杰、罗某、冯某超、陈某恒、朱某云共计6人到会泽县会商金街集合,安排王某华、朱某云、罗某3人驾驶云J34938解放牌拖板车前往会泽县五星乡黑土村转运挖掘机;安排陈某恒、冯某超、黄某书3人沿途分段放哨;明确挖掘机运到银厂坡盗采点后,由罗某负责车辆调度工作。
31日0时许,陈某在会泽县钟屏街道小菜园附近集结8名司机、6台解放牌自卸货车原地待命。1时许,王某华、朱某云、罗某、朱某兵4人及运载的挖掘机抵达银厂坡盗采点,与早已等候在此的王某鑫、王某杰汇合;王某鑫现场明确盗采分工,安排王某杰操作挖掘机开展磷矿挖掘作业,同时电话通知待命的陈某,指挥全部自卸货车前往盗采点排队装磷矿。随后,王某杰操作挖掘机先后为云D84017、云F79607两台货车装满磷矿,两车满载后前往王某鑫位于会泽县宝云街道头塘村牛马交易市场旁的地块卸下磷矿。王某鑫继续组织上述5人进行磷矿挖掘作业。
31日2时30分许,盗采点边坡突然发生坍塌事故,导致在挖掘机作业面左侧边坡下的罗某、王某华被坍塌土体完全掩埋,朱某云下半身被土体掩埋;坍塌发生后,王某杰立即停止挖掘作业,朱某云自行从掩埋土体中爬出,随即联合王某鑫、王某杰、朱某兵3人对被土体掩埋的罗某、王某华展开施救。施救过程中,边坡发生二次坍塌,造成王某鑫、王某杰、朱某兵3人被坍塌土体完全掩埋,朱某云再次被土体掩埋、仅头部露出。陈某未听到挖掘机作业响声,察觉现场异常,随即赶赴盗采点查看,发现朱某云身体大部分被土体掩埋且正在呼救,随后组织货车驾驶员潘某查、绍某林、刘某林、余某聪4人开展施救。施救至朱某云上半身露出泥土后,2时58分,朱某云拨打110报警求援并继续自救。
事故直接原因方面,调查报告指出,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综合气象信息和事故现场影像资料分析综合研判,排除自然地质灾害因素等影响。事故直接原因是:盗采人员利用挖掘机对森林防火通道道路边坡进行掏挖,形成伞檐,上部覆土自重较大且边坡稳定性较差,原有岩土体应力平衡被打破,边坡失稳引发首次坍塌;事故发生后现场盗采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预判、评估边坡二次坍塌风险,盲目施救,继而发生二次坍塌,最终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
鉴定情况显示,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一组二塘水非法开采行为导致的矿产资源损失鉴定》结论为: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一组二塘水非法开采的矿种为磷矿,截至2026年6月1日,该非法开采行为共消耗磷矿资源量88.24m³(189.72t),非法开采面积为63.48m²,采出磷矿P₂O₅平均品位为18.28%。该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3477.00元。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显示:朱某兵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王某鑫、王某杰、王某华、罗某的死亡原因系掩埋窒息死亡。
处理建议方面,王某鑫、王某杰、王某华、罗某、朱某兵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陈某组织实施此次盗采磷矿运输,涉嫌刑事犯罪,2026年6月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对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问题线索,建议移交曲靖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朱某云、熊某、余某聪、王某勇、王某田、潘某查、绍某林、刘某林、黄某书、陈某恒、冯某超,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会泽县委、县人民政府,娜姑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泽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问题,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
调查报告提出,要强化县级统筹管控,完善全域治理体系;从严整治私挖盗采行为,筑牢源头安全防线;压实乡镇属地责任,织密基层监管网络;压实打击整治责任,实现精准规范监管;深化安全宣传教育,筑牢全民安全底线;健全应急处置体系,提升风险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