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电商客服,平台正在做活动,免费送您一份礼品,麻烦核对一下您的姓名、电话和收货地址。”2025年春天,浙江温州市民周某接到这样一通电话,便对个人信息作了一一核对。可周某没想到,电话那头根本不是电商客服,她的个人信息也被打包流向下一个买家。
2023年2月,梁某成立工作室,在线上从李某处接收包括公民姓名、收货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名单,组织王某某等人冒充电商客服,逐一向名单内的人员打电话,以免费送礼品的名义核实上述信息,再将核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转卖给张某,从中非法牟利。2023年3月,该工作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梁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他人结伙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可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李某、王某某、张某另案处理。
律师有话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门槛如何确定?
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文波
本案中,梁某只是组织人员核实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门槛如何确定?
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的组合,足以锁定一个具体的人,属于个人信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如果没有从中获利,构成犯罪吗?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即使梁某没有获利,其核实、转发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不法分子以免费送礼品名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就算受害者是“自愿”告知,也无法否定梁某行为的违法性,实际上梁某是让信息犯罪链条得以持续运转的关键一环。
在此提醒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发现个人信息被倒卖的,要注意留存证据,及时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来源: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富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