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的琐事,
引发两名男女同事的肢体冲突,
被打的男同事因耳膜穿孔被鉴定为轻伤,
打人者女同事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8个月
近期,
这起9年前的案子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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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发生争执,
导致男同事耳部轻伤二级,
一审判决打人者无罪
案件发生时,闫秀红任职于中铁哈尔滨局齐齐哈尔检测车间,岗位为质检员;宋某系该局整备车间机车保养员。
2017年10月21日,闫秀红在整备车间一楼完成人脸识别考勤期间,宋某在走廊中提醒其他职工按时考勤,因宋某喊话音量较大,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争执,进而相互辱骂、互吐口水。
冲突升级后,闫秀红一路追赶宋某至车间休息室内,宋某坐在座椅上用手机对其进行拍摄并警告。闫秀红拉扯宋某耳朵,同时用右手击打宋某左侧头部,造成宋某左耳部位受伤。
法医鉴定认为,宋某左耳伤后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3个月未自行愈合,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诉讼阶段,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自身左耳损伤系对方殴打行为造成。而闫秀红对此予以否认,称宋某持手机拍摄是在刻意挑衅,自己仅上前抢夺手机、掰扯宋某手指,并未击打其头部及耳部。
案发现场无监控设备记录事发经过,仅有在场职工陈某出庭作证。陈某称,事发过程中,听到宋某呼喊“别碰我耳朵、别打我”等话语,也目睹双方争抢手机、闫秀红用手搥宋某胳膊的场景,但并未亲眼看到闫秀红击打宋某头面部及耳部的行为。
2018年12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判决闫秀红无罪。
此后,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2019年4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
男同事案发前曾急诊看过耳朵,
但可以确定新伤是女同事导致,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件发回重审后,闫秀红申请调取宋某在案发前的就诊记录。
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当年案发6天前,宋某到该院耳鼻喉外科“夜间急诊”,交纳了13元的西格氏耳镜检查费用,但未查到当时的接诊医生信息,材料中也没有此次就诊的检查或诊断结果。
宋某的挂号记录
重审开庭时,闫秀红称,西格氏耳镜常用于检查鼓膜,这说明宋某在案发前就存在耳朵疾病。而宋某在法庭陈述,当时他感觉右耳“进虫子了”,就去医院检查,但并没有做西格氏耳镜,“当时医生用圆柱体类似电棒的东西照了一下,说没有东西,我就回家了。”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证人陈某的一份笔录:陈某称看到了闫秀红用手击打宋某的左侧头部。而再次出庭的陈某表示,实际上他并没有看到。
法院重审后认为,被害人的左耳鼓膜穿孔是外伤引起的新伤,能够认定该伤系闫秀红所致。2019年7月,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闫秀红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宋某医药费1900余元。
当年10月,哈铁中院驳回闫秀红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新进展:
女同事刑满释放后多次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
目前已立案
2020年,刑满释放的闫秀红提出申诉。2021年3月,黑龙江高院函转哈铁中院复查,哈铁中院立案再审。
经过再审,哈铁中院认为,被害人外伤性耳膜穿孔可排除疾病性的可能。该院还对关键证人陈某的5份笔录、3份庭审证言进行分析:在前两次笔录中,陈某证实看到了闫秀红打宋某的过程,但在后来的笔录及庭审中称“未看到”,“由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随着时间推移递减,一般应采信早期形成的证言。”
哈铁中院认为,闫秀红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足以推翻原审结论。2022年6月,该院作出裁定,驳回闫秀红的申诉。
随后,闫秀红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她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在申诉材料中,闫秀红坚称,案发时没有击打宋某的耳朵以及头面部,此案无法排除案发前宋某的耳膜就已经穿孔的合理怀疑。她认为,案发前宋某去医院做过“西格氏耳镜”,但没有检查诊断结果“实在可疑”。
而宋某坚称闫秀红曾用手击打过他的左侧头部和耳部。至于案发前曾去医院检查耳朵一事,宋某说,当时医生查看耳朵后说“没事”,并未出具书面的检查诊断书。
2026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审查,闫秀红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指令黑龙江高院对本案再审。
9月29日,闫秀红告诉记者,她近日已收到黑龙江高院再审的短信通知。她从法院平台查询到,这起刑事再审案件已于9月22日立案。
不论再审结果如何,
闫秀红终究是对当初的冲动
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职场中难免有摩擦,
君子动口不动手,
切莫采取暴力行动!
来源:劳动报综合自澎湃新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