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与原同事非婚生子,5年多时间里陆续给原同事转账500多万元,妻子愤而起诉要求返还。法官从双方往来转款中理清了一笔账:5年间两人相互转账金额几乎相抵,真正说不清来路、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只有5483元的差额。最终,法院判定将5483元退还给妻子。
这是今年8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内赠与合同纠纷案。“婚内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婚外对象,损害配偶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至于能追回多少,要看证据依法判定。本案双方转款几乎对抵,仅5483元差额无法说明正当往来,故判返还。”本案主审法官娄培阳说。
配偶起诉返还婚内转账款项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二人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周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
王某认为,丈夫陈某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向周某转账,共500余万元,相关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擅自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损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陈某向周某作出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周某返还相应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庭审中,王某放弃了关于房产返还的诉讼请求,并将返还转账金额的请求变更为8504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周某辩称,其与陈某现在只是朋友关系,自己从未向陈某索要钱财。陈某则称,自己与周某原系同一单位人员,双方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源于生意周转、借款还款等原因,并不存在赠与关系。
法院理清转款差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周某之间互相有转款,陈某向周某转款5374293元,周某向陈某转款5368810元,双方转款差额为5483元。
法院认为,陈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已经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陈某多次向周某大额转款,其中不能证明存在正当往来依据的差额部分,属于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未经配偶王某同意,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周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5483元差额对应的赠与行为无效,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5483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
法院依法审查款项
性质和返还范围
“夫妻忠实义务不只关乎情感伦理,也关系到婚姻共同体中的财产安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一方实际控制,就可以由其任意处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关系对象,既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也冲击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家庭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否定评价。”娄培阳告诉记者。
本案中,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婚外关系对象返还相应款项,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婚外不正当关系不能成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收受财物的一方也不能因该行为取得不当利益。
同时,本案也提示当事人,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回到具体证据本身。即便一方确有婚外不正当关系,也不能当然推定双方全部资金往来均为赠与。法院仍会结合转账记录、款项往来方向、双方陈述、借贷或经营往来证据等内容,依法审查款项性质和返还范围。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任何一方都不得借个人名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更不能通过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损害配偶合法权益。遇到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书面承诺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娄培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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