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化名王某给女邻居李某写4.5万元借条不认账,济南一法院判了:有微信聊天等证据,偿还本金及利息

新黄河客户端 2026-11-06 09:44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凭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认定借条上的“王某”是高某的化名,依法判决高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1年1月,“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4.5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落款处为“王某”及其手机号码。同年4月,“王某”向李某出具第二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姐现金2000元”,落款为“王某”。

2025年9月3日,微信昵称为“王某”的用户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000元,并留言:“后来向你借的2000,我先还你1000。”微信支付转账凭证显示,该笔转账交易付款方实名信息为高某。

2025年10月2日,李某与“王某”微信沟通还款事宜,“王某”回复称几天后见面聊。

此后,“王某”未再偿还剩余借款,李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称其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一直以“王某”这一化名与其相处,曾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7万元,后分多笔还款共计70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两份《借条》的出具人均为“王某”,但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第一份《借条》留存的手机号码与高某的身份信息匹配;微信昵称为“王某”的账号,其实名认证信息为高某;高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了2000元的借款以及偿还1000元的事实,与第二份《借条》相互印证。

李某主张借款人系高某,王某系其化名,法院予以采信。

李某认可高某已偿还借款共计7000元,法院予以确认,高某还应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高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