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楼阳台因烟头着火,找不到责任人,住户把楼上所有业主都告了,法院判18楼租户承担80%补偿责任,“找不到真凶,可能加害的住户先补偿”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11-05 11:31

11月5日,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享高空抛物引起火灾的相关案件。

案例1

17楼的李先生凌晨被烟味呛醒。阳台已经烧起来了。消防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的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

楼上是整栋的住户。监控没拍到,没人承认。他把楼上的业主、租户和物业一起告了。

经审理,法院认定18B房租户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判决由蒋某承担80%的补偿责任,19.3万余元;物业公司因管理疏漏承担20%的赔偿责任,4.8万余元。(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又没扔,凭什么让我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三句话总结:

1. 能找到人,找那个人赔。

2. 找不到人,能证明"不是我",你不用赔。

3. 证明不了,先赔;将来找到真凶,可以追偿。

在李先生这个案子里,消防在现场做实验:只有火源从18B或19B阳台抛落,才可能引燃17B。涉案其余楼层无人活动,只有18B租户蒋某在屋内、有抽烟习惯,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在。最终被认定“可能加害”的,只有他一个。

案例2

北京昌平李先生家失火,火顺着公共烟道窜进楼下何女士家。

法院判李先生赔房屋修复费、家具家电损失、租金共10万余元,另付鉴定费3.2万元。

判决同时认定,何女士自己也要担一部分责任。

两家重新装修后,都没装、或把原有的烟道止回阀拆了,火势因此沿管道扩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说白了:着火是别人的错,但火烧进你家、烧得更狠,有一部分是你自己“开门迎进去”的。

烟道止回阀,一块几十块钱的铁片,平时没人注意。真出事,它就是你赔偿清单上少掉的那几万块。

火灾之后,先做四件事

一,拿到火灾事故认定书。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二,现场影像,越早越好。

火扑灭后到清理前,能拍就拍。

三,列清单,找票据。

家电、家具、装修、租金、临时安置费,一项项列。

四,装修时留一手。

烟道止回阀、防火门、防火封堵,验收时拍照存档。

来源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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