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州一8岁女孩被同学“百米冲刺速度”撞倒后脑死亡一事,受到广泛关注。
今天,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情况是,学校已就赔偿问题与琦琦家人达成了共识。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组也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邀请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蒋德军律师给予解读。
一、家长、中小学生与学校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依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中小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但不成立监护关系。
二、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谁该担责?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概言之18周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回到本案中,如果学校证明在课间活动期间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现场有多名老师对课外活动进行管理,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救助,联系家长及120急救。否则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特别是家长提出孩子被撞1小时后才被接上救护车,在这1小时内,学校有没有尽到及时的救助义务也是应当由学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学校无法证明,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对于在校期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侵权人是第一侵权赔偿责任人,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回到本案中,撞人学生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学校也可能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四、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五、撞人的学生是否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因撞人的学生为三年级学生,可能的年龄在9周岁左右,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即使是因其过失撞人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因中小学生基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自我判断能力弱,学校在平时应加强对于危险行为的教育,在事故发生时要尽到及时救助义务,联系家长与专业医疗机构确认受伤学生的伤情,避免因误判造成更严重后果。
来源:江苏新闻综合937江苏新闻广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