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9月6日凌晨,小王和朋友小宋在外吃夜宵,其间小王喝酒,小宋没有喝酒。凌晨三四点钟时,两人准备前往另一家早餐店吃早饭。小王驾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小宋前往目的地,两人均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不久,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路边侧石后侧翻,发生交通事故。
经检测,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30mg/mL,达到醉酒标准。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小宋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右髌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他先后辗转上海多个医院进行治疗,多次与小王沟通赔偿事宜。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宋将对方诉至法院。小宋诉称,小王作为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方,应当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2万余元。
小王认为,自己搭载小宋属于“好意同乘”,按照法律规定应酌情减轻赔偿责任。事故当天自己确实喝酒了,但小宋身为成年人在此情况下仍选择搭乘,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小宋本身也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小王对小宋的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总额后,小王应向小宋赔偿19.19万余元。
来 源: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