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子以120万元“卖”给亲生女儿,实际分文未收。11年后,女儿以726万元卖房,还全款买下一套528万元的新房。男子去世后,继母起诉向继女索赔544.5万元,法院却认定其知晓并默示同意赠与,未支持赔偿请求。
11月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认定父女之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驳回继母的赔偿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谢某与李某乙于198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6年及2007年,李某乙利用个人工龄折扣,先后购买南京西康路一处公有住房的产权,两次购房款合计约1.86万元。
2009年3月,李某乙以120万元将西康路84.57平方米房屋“卖”给亲生女儿李某甲,约定一次性现金付清并过户。庭审中李某甲承认分文未付:自1982年起,自己与母亲一直住在此处,当年过户实为父亲为外孙女上学办的赠与。
2020年12月,李某甲以726万元卖出、再花528万元另购一套。2024年4月李某乙去世,同年10月,其妻谢某在继承纠纷中调取交易信息,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继女,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索赔544.5万元。
李某甲称,父亲赠房是经过谢某同意的家庭安排,谢某表示不知情。 李某甲申请中介作证:2020年看新房时,李某甲夫妇之外,其父和谢某也一同去过。谢某承认陪看过房,但坚称不知道房款来自西康路那套房,看房不等于同意赠与。判决书显示:二人结婚三十余年工资各管各的,分别用个人工龄购公房、各自管理房产,李某甲称父亲每月给谢某1000元生活费;谢某曾以自己名下房屋为一笔291万元借款抵押,称钱实际是儿子用的。
一审认定: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意思,120万元交易无效;但结合夫妻长期分财管理、谢某陪看过房、多年未对房屋变动提出异议,推定其知晓并同意赠与,驳回544.5万元诉请。谢某上诉,主张看房不能等同同意,即便部分赠与有效,售房款一半363万元也该归她。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父亲赠房是为解决外孙女入学问题,属于基于父女亲情的合理处分,并非恶意转移资产。结合再婚夫妻的财产管理模式及谢某曾陪同看房等事实,可以认定其知晓并默示同意赠与。
最终,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索赔544.5万元未获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49915元由其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 | 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