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的乘客购票搭乘长途客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交管部门认定,乘客在该事故中无责,客运公司却辩称,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也不存在过错,事故系第三方责任导致,相关损失应当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2026年2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客运公司赔偿乘客全部合理损失。
客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乘客买票乘车,双方的运输合同即刻成立,安全送达是承运人的核心义务。
旅客在运输途中受伤,除非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是旅客故意、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承运人都须承担赔偿责任,不以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本案中,乘客王某在事故中无责,客运公司未履行安全运送义务,应当赔付乘客的全部合理损失。客运公司完成赔付后,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原因引发,可另行向第三方追偿。”本案一审承办人、槐荫区法院法官吕洪涛表示。
客车行驶途中突发事故
乘客致残索赔遭拒
2024年6月,年逾六旬的王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大型客车出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等乘客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胸壁挫伤,后续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王某将该客运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损失。
某客运公司辩称,公司与王某均是案涉事故的受害方,王某的人身损害由交通事故造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且已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法院
认定承运人构成违约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对案涉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及履行情况均无争议。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购票乘车,与某客运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该公司负有将王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王某在乘坐该客运公司客车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王某由此遭受的全部合理损失。
据此,槐荫区法院经审查核算,依法判决该客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损失。某客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审理后,于2026年9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客运合同归责原则
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对承运人就旅客人身伤亡应承担的责任及免责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吕洪涛介绍,根据该条款,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承运人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该规定既保障旅客权益,也兼顾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据介绍,承运人在两种情形下可免除赔偿责任:一是伤亡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二是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
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交通事故由第三人造成,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在具体赔偿方面,相关赔偿一般以金钱方式给付。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会依据双方举证情况,充分考量相关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关联性与必要性,并遵循完全赔偿、合理预见、减轻损害等原则。
吕洪涛表示,本案中,王某购票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双方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该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履行安全送达义务,已构成违约。王某因此遭受脑震荡、胸壁挫伤及十级伤残等人身损害,承运人应赔偿王某由此遭受的合理损失,该责任不以承运人存在过错为前提。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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