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儿子长期生病住院,男子与妻子争吵后从出租公寓5楼坠亡,法院判赔76万,二房东申请再审:曾协商赔偿10万遭拒,已起诉死者家属索赔30万

九派新闻 2026-11-06 11:47

广州一34岁男子在出租公寓内坠亡,家属认可轻生死因一年后以违反安全保证义务责任纠纷为由,将事发房屋的房东以及作为“二房东”的青寓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青寓公司对死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审判青寓公司担责40%,赔偿76万元,引发关注。

二审法院认为,涉事房屋安全性不足,事发时公寓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房东”邢先生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称,当事人暴力破坏防盗栏后坠楼死亡难以预料和避免,目前已申请再审并起诉死者家属,索赔因此事造成的经营损失约30万元,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死者妻子告诉九派新闻,目前她一个人带着3个小孩,还要照顾两位老人,压力很大,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她不便透露。此前她称,希望被告方能尽快履行法院判决做出相应赔偿。

【1】儿子患病长期住院,死者或因压力大凌晨轻生

“二房东”青寓公司的邢先生向九派新闻介绍,他在广州经营一家公寓管理公司,2023年,死者刑某某携带妻儿来广州治病,租住在其新开业约40天的公寓内,房间在5楼,“当时他们不确定租多久,看医院的床位安排,先付了500元住5天,后面再住再给”。据邢先生回忆,他们入住约40个小时便发生了坠亡事件。

事发一年后,死者家属以违反安全保证义务责任为由,将公寓经营者(房东)刘女士,以及该房屋的运营方(二房东)青寓公司诉至法院。文书显示,该案原告为死者邢某某的妻子、父母以及三个孩子。

家属方认为,邢某某系在住店期间意外坠亡,被告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应当对入住客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被告在酒店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和漏洞,未能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够完善,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据一审判决书,事发当晚,邻居住户曾于23时许听到涉事住房发生持续的大声喧哗,随后还被窗外金属撞击声吵醒,起身查看发现隔壁501房窗外防盗网猛烈撞击摇晃,同时伴随一个男人的嘶吼“我要出去”,其把消息发给房东,让其过去查看。与此同时,凌晨1时 20分许,另有两名住户也听到连续几声异响,并表示最后一声比较大。

涉事房屋窗户。图/受访者提供

该公寓存在一名管理员,为二房东的父亲,其被告知涉事住房发生异响后过去查看,其起床上楼到涉事住房敲门三次并拨打对方电话都没人理会,后使用软件打开房门,进入后看见房门左手边沙发处有两瓶深褐色的玻璃瓶,房内没有人但是房内飘窗打开,窗外的防盗栏被损坏并悬挂在外墙上,未掉落。后看到201住户发微信称楼上有东西掉下来,遂去往201房了解情况,发现有人坠楼。

死者妻子反映,其6岁儿子患病长期住院,家庭压力大,20日凌晨与丈夫刑某某发生争吵,其想不开轻生,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海幢派出所出示的警情表载明:“4月20日1时53分接110报,辖区内有一名男子疑似高坠至1楼闸门处,派出所立即会同120、119到场处置。至2时20分,119撬开闸门将男子邢某某救出,120检查已死亡。经刑警大队勘查,邢某某从居住地阳台坠落至1楼地面死亡,排除刑事嫌疑。据死者妻子反映,其6岁儿子患病长期住院,家庭压力大,20日凌晨与邢某某发生争吵,邢某某想不开轻生,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

【2】一审法院认为临空窗户防盗网不符合安全标准

据一审判决书,死者家属方认为,根据建筑法以及相关建筑行业规范标准,每个栏杆的立柱处应该有两个机械锚栓,外墙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而他们手机拍摄视频显示,外面栏杆与墙体连接处每一处只有一个坑洞,说明设置不够规范,导致栏杆不够紧固,不能承受死者成年人正常的推拉力。认为案涉房屋安全防护网与建筑的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度不够,凌空窗户处也无任何警示标志,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就高空防护措施完成了定期维修检查的管理义务。

被告方认为,刑某某入住时,公寓管理员已对其进行核查登记,但在其入住房间这一相对封闭、临时私人场所内的行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其暴力破坏防盗栏后坠楼死亡,完全超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其死亡与经营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无关,公寓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自杀行为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寓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并对住客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8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m。结合青寓公司的现场照片和各方确认的情况,涉事房屋临空窗户距离地面高度仅23.5厘米,参照前述规范,应设置符合性能要求的防护措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事房临空窗户防盗网经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租户笔录及青寓公司陈述,事发时仅隔壁住户听到金属撞击声,且在10至20分钟左右,2楼房住户听到最后一声比较大的连续异响。按照常理推断,符合性能和检测要求的栏杆难以在前述较短时间内、仅隔壁住户听到异响的情况下由人力造成结构性破坏。

综上,法院认定,青寓公司提供给邢某某及其家人使用的房屋临空窗户防护栏杆(防盗网)不符合安全标准,且青寓公司也未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原告主张青寓公司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可予支持。

邢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临空窗户的危险性应有合理认知,结合其妻子在事发当日表示邢某某可能喝了酒的情况,即邢某某系醉酒后身体行动及大脑判断能力受限而坠亡,其本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放任醉酒的后果,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青寓公司应对邢某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邢某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房东刘女士作为案涉场地的出租方,具有相应的安全监管义务,法院认定其应对青寓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判决后二房东邢先生不满判决,选择上诉。

【3】二审法院认定涉事房屋安全性不足,死者妻子称家庭压力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事发现场经现场勘验发现,案涉房屋为五层建筑,其中1至4楼有电梯通行,4楼至5楼有楼梯通行。自1楼服务台出发前往5楼需时约4分钟,案涉房间在交付青寓公司前,房屋内窗户较小,为墙内窗,窗户安装有金属防护栅栏,窗户下沿距离地面较高。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该公寓公司是否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二是房东及二房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及赔偿项目。

二审法院认定,青寓公司系案涉公寓的实际经营者,邢某某入住房间,向青寓公司支付费用。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青寓公司应依法向邢某某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并对邢某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青寓公司于一审的自认及双方提交的事发现场照片、交付前房间室内照片、现场勘验情况,青寓公司在接收公寓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其中对5楼的门窗(含窗户所在外墙)进行了改动,拓宽了窗户并加装防盗网。临空窗户外的防盗网用于晾晒衣物。经改动,案涉房阁楼下方的窗户为落地窗,其下沿为一级台阶,台阶距离地面23.5厘米,部分外墙被凿除后将窗户宽度扩大至120厘米,窗户外仅有不锈钢防盗网,防盗网悬空部分宽度(外飘)57厘米。经改造,案涉房的窗台距离地面仅23.5厘米,已低于国家标准(窗台不低于0.8米),应当设置符合性能要求的防护设施。现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房的防盗窗已符合前述国家标准中关于抗水平荷载及抗垂直荷载的规定。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案涉房居住人员打开窗户即可步入悬空的防盗网内。较之改动前的窗户及外墙布局,改动后的窗户及防盗网使案涉房的安全性显著降低,明显增加了发生高坠的风险性。

其次,对于青寓公司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为公寓的实际管理者,青寓公司理应配备合适的人员对公寓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青寓公司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及一审时的自述,在高坠事件发生前,其现场管理人员仅一人,居住于406房处于睡眠状态。公寓实质上处于无人管理的脱管状态。

邻居发现异常情况后,及时通知青寓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但现场管理人员处于睡眠状态,直至“二房东”来电后方才进入事发后房,故青寓公司并未履行其应有的管理职责。青寓公司的管理人员始终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管理明显缺位,显然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具有明显过失。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涉事房屋安全性不足,事发时公寓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各方过错,死者刑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自负60%的责任。青寓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刑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青寓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共计76万余元。房东刘女士对青寓公司的责任承担30%补充清偿责任。

二审判青寓公司担责40%,赔偿76万元。图/受访者提供

邢先生告诉九派新闻,他将申请再审。他曾与对方协商人道主义赔偿10万元,但遭拒绝。事发时,他的公司购买了团队意外险,单人意外死亡最高赔偿50万元,死者家属律师申请了意外险理赔,还未有结果。“这件事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我们声誉受损,很多租客退租,空置率较高,至今未回本。”目前他已起诉死者家属,索赔因此事造成的经营损失约30万元,此案仍在审理中。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