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只是帮忙跑腿取现、轻松赚取报酬,殊不知已经沦为电信诈骗赃款流转的工具人。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明知钱款是诈骗赃款,仍按照上线安排在济南跨地点交接、转移28万余元涉案现金,从中截留1万元好处费,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受上线指使,先后完成取现、分批次转交下线等操作,在赃款转移链条中起到关键作用。
2026年3月,被告人王某明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为获利与上线联系,按照上线要求抵达济南后,在槐荫区A地点取走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孙某的现金28.07万元;后按照上线指挥到槐荫区B地点,将其中26.07万元交给下线人员,次日又将其中1万元交给另一名下线人员。王某将剩余1万元截留,非法获利1万元。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按照上线安排参与转移他人犯罪所得的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责令王某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发还被害人孙某。
法官提醒,凡遇代收代取现金、异地取款交接、帮人走账拆分资金、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请求,都应保持警惕、明确拒绝,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切勿为少量“报酬”触碰刑法红线、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