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搬家时忙乱落下一只挎包,包里有两件首饰,价值两万余元。上门安装家具的家具店老板承认看到了两件首饰,称“看着像假货就随手扔了”。失主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家具店老板支付赔偿款2.1万元。11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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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刘涛(化名)一家忙着卖房和搬家。由于人手紧张、事情繁杂,刘涛的母亲不慎把一只红黑相间的单肩挎包遗落在老房子里。“当时忙着搬家,我母亲并没有注意。”直到当天晚上,忙碌了一天的刘涛的母亲才终于发现挎包遗失。
据刘涛的母亲回忆,这个包里装着两样很珍贵的首饰:一件是2023年10月网购的黄金吊坠,重21.34克,价值1万多元;另一件是2019年1月在周大生珠宝店买的18K金钻石戒指,同样价值过万。两样首饰加起来,价值超两万元。
第二天一下班,刘涛的母亲就赶紧赶回已经卖掉的房子寻找,却没碰到新房主。隔了一天,她再次上门,新房主说确实见过这个挎包,当场把挎包归还给了她。可打开包一看,里面并没有首饰。
顺着新房主提供的线索,刘涛的母亲了解到:搬家后的第二天中午,家具店老板胡军(化名)上门给这套房子送床、安装家具。刘涛的母亲找到胡军。
“我以为这些东西是假的。”面对询问,胡军承认,当时进屋看到了挎包,拿出来看过里面的首饰。他觉得这些首饰是假货,就随手扔掉了。
双方谈不拢,刘涛的母亲报了警。协商依旧没有结果,刘涛将胡军起诉至辖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首饰。如果东西找不回来,就照价赔偿。
原告刘涛认为,胡军上门干活时捡到别人遗落的挎包,本来不动它、留在原处,失主还有机会找回。可他主动打开挎包翻看里面的物品,拿到首饰后不仅没有妥善保管,反而随意丢弃,最终导致贵重物品彻底丢失。
法庭上,胡军说:“原告东西丢了,我承认自己有一定过错,愿意承担一部分损失。”
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签下调解协议:胡军向刘涛支付赔偿款2.1万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53元,款项分11期付清。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胡军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因管理。既然主动接手、保管了他人遗失物,管理人就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今首饰无法返还,管理人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不管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别人屋内捡到遗失物品,千万别随便翻动、处置,更不能凭着主观猜测,以“看着像假货、不值钱”为由随手丢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只要你主动拾起、接管了遗失物,法律上的保管义务就随之产生。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把东西弄丢、弄坏,失主有权要求赔偿。”法官解释。
法官建议,捡到别人落下的物品,最稳妥的办法是原地放好等候失主,或是交给物业、送到派出所。不要自行拆开翻看、擅自处置,免得本来是好意,最后惹上官司,既造成别人财产损失,自己也要赔钱担责。
来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