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涉及个体工商户被盗的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
该案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11月出生,某电竞酒店(个体工商户)员工。
2023年8月,陈某入职章某清经营的某电竞酒店担任前台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入住、查房、退房及收银等工作。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底,章某清因患病未能到酒店上班。在此期间,陈某将酒店房间内共计31张电脑显卡拆卸并擅自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元。
2024年6月17日,章某清向某公安局报案。该局以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将代为管理的酒店财物占为己有涉嫌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章某清不服申请复议,该局于同年8月16日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2024年10月10日,章某清以陈某涉嫌盗窃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福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经调取公安机关案卷材料、酒店房租及水电费缴纳记录、询问酒店其他员工,听取章某清意见,查明:陈某仅负责办理入住、查房、退房及收银等前台工作,对酒店没有管理职责;在章某清患病住院期间,酒店的人事、财物等管理工作仍由章某清远程管控,章某清并没有因自己住院而对陈某进行过管理授权或保管托付;陈某利用前台工作便利条件,通过秘密拆卸方式获取显卡,并非“合法持有后拒不退还”。该案涉及自诉和公诉案件的区分,不立案决定存在错误可能,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办理。
2024年12月23日,开福区检察院向某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回复,陈某作为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在酒店经营者住院期间具有代为管理酒店的职责;涉案酒店系个体工商户,职务侵占罪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但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自然人”,其雇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陈某将代为管理酒店的显卡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开福区检察院认为,虽然陈某作为个体工商户雇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酒店经营者未授权酒店管理的情况下,利用前台工作中接触房卡的工作便利条件,秘密进入无人客房拆卸显卡并销赃获利,涉嫌盗窃犯罪且数额巨大,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2025年3月14日,开福区检察院向某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
2025年3月21日,某公安局以陈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2025年8月25日,开福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25年9月2日,法院以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封面图与本文无关)
来源:极目新闻综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