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和苏某(化姓)是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三多乡的村民,二人原本相处融洽,2024年6月,刘某发现苏某居住的窑洞有裂缝后要求其搬出,苏某不愿意,二人因此产生矛盾,后又多次因琐事发生争执。
去年9月2日,苏某来到刘某家,二人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苏某死亡。后经鉴定,苏某的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外伤、剧烈运动、情绪激动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
▲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刘某与苏某均为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三多乡居民,二人平日相处融洽。2024年6月,刘某曾发现苏某居住的窑洞有裂缝后要求其搬出,苏某不愿意,二人因此产生矛盾。后因苏某砍伐刘某承包林场范围内的柏木、在窑洞前修路运输柏木等事与刘某矛盾加深。2025年8月31日,刘某路过苏某居住的窑洞时发现对方在修路,二人再次发生争吵。
2025年9月2日早上约6时,刘某正在家中炕上睡觉,苏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刘某家中,进门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刘某用炕上的塑料扫床笤帚击打苏某头面部致其头部流血,苏某跑向门外,刘某拿起砖头砸向苏某,随后关闭房门阻挡苏某进入。苏某在门外使用锄头将窗户玻璃打烂。之后刘某发现门外无声响,出门后看到苏某躺在地上不动后,又拿起一个拦羊铲击打了苏某腿部、腹部,后刘某发现苏某死亡,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苏某的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外伤、剧烈运动、情绪激动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刘某辩称,自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自首。此外,刘某认为本案冲突系苏某清晨主动骑摩托车前往自己家中挑衅所引发,苏某对案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伤害行为结合被害人自身心脏疾病、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苏某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大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