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振静股份发布重组方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41名交易对象持有的巨星农牧100%股权,同时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此次重组构成重组上市,控制人将变更。9月26日发布重组预案修订稿,又称控制人不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前后两次公告明显矛盾,对该重组事项应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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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静股份于2017年12月份上市,上市至今尚不足两年,原重组方案称控制人拟让壳,开创A股最快让壳纪录,引起各界强烈反响,有人认为这是套取A股估值泡沫收益、壳收益的行为。或许正因为此,振静股份紧急修订重组方案,由原来“预计构成重组上市”修订为“预计不构成重组上市”。只是,两个方案的重组发行价格均为7.47元,为何两次重组方案预计结果却大相径庭,似乎难以让人得到合理解释。
振静股份前后两次重组方案的另一个区别,就是原重组方案中还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修订稿没有配套融资。目前重大重组政策不允许配套融资,今年6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重新放开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但这个修改能否确定下来,文件何时能够发布实施,都未可知。就目前法律法规而言,原重组方案根本没有可行性。
如此临时急就、前后不一的两个重组方案,不管是否可行、是否能获批,振静股份的股价先来上几个涨停板,这是目前市场主力操作的一个流行套路。重组也好、借壳上市也好,有些并不在乎是否实施,而在乎信息发布对股价等方面影响。
上交所对9月24日振静股份交易方案的合规性进行问询,要求公司结合控股股东、实控人在首发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说明承诺履行情况、本次重组上市是否存在未严格履行承诺等情形。查阅振静股份招股说明书,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均承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自己所持股票,但笔者并没有找到实控人在上市之后三年内不出让控股权的承诺。
由此看来,从承诺这个方面来追问振静股份重组上市的合规性,或许还难以找到毛病。事实上,2015年证监会专门发布《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就上市不满三年进行借壳上市的相关信披要求作出回答;也就是说,从原则上来讲,上市不满三年进行借壳上市并无毛病。
由于控股股东持股三年内不允许转让持股,因此在市场人士的潜意识内,企业在上市三年之后的控制权也应是比较稳定的。如果允许企业上市之后三年内卖壳,那企业不断试探注册底线的结果,就是在上市之后不到一年、或不到一个月、甚至上市第二天就开始运作借壳上市,企业控制权根本没有稳定性可言。而且以此类推,一次借壳上市结束后、可立马进行下一次借壳上市。
有些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后不久就急于推动借壳上市,有人指出或许就是为了掩盖当初企业在上市材料中的过度包装,为了避免资产质量露出原形。而按市场潜规则,借壳上市、控制权出现变动,往往涉及壳费支付,新入主的市场主体需为此支付一定代价、原实控人可由此获得较大让壳收益。
笔者认为,有关各方应充分认识资产重组的负面效应。资产重组往往容易形成股价操纵、内幕交易、关联利益输送,甚至掩盖上市造假。而重组上市的宽松政策,也让实控人形成掏空上市公司、然后再高价卖壳套取A股畸形收益的玩法。
笔者建议,首先对发布借壳上市消息炒作股价现象,应深查市场操纵行为。
其次,应拓展企业上市时实控人的承诺内容。既然目前实控人可承诺上市之后三年之内不转让持股,同样可承诺上市之后三年之内不出让控制权。要引导上市公司着眼于苦练内功,完善公司治理,形成较为有效、稳定的内部控制体系,为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营造有利的内部环境。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熊锦秋
编辑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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