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影视剧中,有赚取眼泪的桥段:一对恋人爱得死去活来,开始进入谈婚论嫁阶段。突然有一天,男主角或女主角发现自己患上了绝症,为了让恋人幸福,就想出各种办法疏远恋人甚至对恋人恶言相向,使得恋人忍无可忍而愤然离去。多年后,恋人得知真相,伤心欲绝……
观众看得热泪盈眶,这就是真爱啊!但是,如果一方刻意隐瞒病情或病史,等到结婚后才被发现,那另一方是怎样的反应?又该怎么面对接下去的婚姻生活呢?
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意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夫妻关系,俗称离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律明确规定了要结婚的双方有坦白的义务,即必须履行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
这个规定,引发了网友热议,争论的焦点是隐私权和知情权谁更重要的问题。其实,对婚姻来说,这并不是多大的问题。
旧时代的婚姻,除去极少个别追求自由恋爱而缔结的婚姻外,男女之间的结合大都是不平等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什么都由不得自己做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切由“命”。1949年后,共和国施行新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在婚姻中才开始平等起来。到如今,婚姻家庭的建立和巩固,是建立在双方互相忠诚、尊重的基础上的。
既然要尊重对方,如果自己有病或病史,就应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坦陈,而不是有意隐瞒。即使骗得了一时,也骗不了一世。当病情泄露,对方感受到了欺骗,婚姻还能牢靠吗?即使勉强维持下去,那也是不幸福的,对对方也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2003年前,婚姻登记要强制婚检,让双方清楚对方有无病患或病史。但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成为了历史,男女双方只要你情我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可去登记结婚。虽然减少了结婚登记的流程,但也给婚前隐瞒病情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从而造成婚后家庭不和甚至子女健康出现缺陷的问题。
所以,再回头来看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争论,我们就会判断到底孰轻孰重了。正如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所说的那样:“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的确享有知情权。同时,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坦白重大病史,是尊重配偶的知情权与生命权的体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婚姻中配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时代的重大进步,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和拥护。
结婚时,祝福的话都说“百年好合”,新人双方没有谁愿意婚后不久就婚姻破裂。在涉及到病情或病史时,应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感情足够好,对方愿意一起度过难关,共创美好未来,那是对“百年好合”婚姻的一段美好的注释。
婚姻要想百年好,坦白病史少不了。祝天下有情人都互相尊重、忠诚,远离病痛,白头偕老!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黄益耕
编辑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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