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不能选择性从轻,在作出开除处理时毫不留情,不作出开除处理时解释为“治病救人”。
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7月17日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该校2016级学生努××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经研究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这一处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网友普遍认为,浙江大学对强奸犯学生处罚太轻,不应该只是留校察看,而应该开除。按照目前的刑罚和校规处罚,这名犯强奸罪的学生,无需服刑(判一年半缓一年半),如果“表现好”仍会顺利毕业,“毫发无损”地拿到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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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这一处罚,是否合法合理?从合法角度看,处罚似乎依法依规,对判刑缓期执行的学生,可开除也可留校察看。不直接开除而是留校察看,也是保障当事人的受教育权利。但从合理角度看,却不见得合理。近年来各高校纷纷出重拳治理学生违法违纪,从公开的报道看,最近就有学生因考试作弊(请人替考)而在大四快毕业时被开除。相较之下,为何对被法院审判认定犯强奸罪的学生,却显得宽容呢?
网友对此事的争议也在于此:相关学校的执法尺度不一。虽然从法律角度说,这属于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似无可厚非,但对于公众普遍认为具备应当开除的理由,学校“人性化”处理显然需要交代原因。严肃校纪校规,一视同仁,才能避免学校滥用自由裁量权,留下运作的空间。
作弊学生开除和犯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两者属于不同性质违纪,本不具有可比性。但公众会比较两者的危害,比如大部分学生作弊只是违纪,并不涉及犯罪。不涉及犯罪的被开除,涉及犯罪的却不开除,是何道理?大学对此不同的处理,自然也会被用来解读其办学立场。
笔者并不赞成动辄对违纪违法学生作出开除处理,考虑到开除对学生未来发展的影响,学校须要慎重决定。但处罚不能选择性从轻,在作出开除处理时毫不留情,在不作出开除处理时又解释为“治病救人”。
严肃和宽容处理,依据是什么?这背后是否有某种利益关系?对于不同尺度的处罚,需要进行调查,给出合理的解释。给予犯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不应该是学校宽容对待犯错学生的美谈,因而即便“处理符合规定”,也并不能消除质疑。对违规违法学生秉持一视同仁的原则,应该是高校一致的逻辑。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熊丙奇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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