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一民间环保公益机构多个公益项目的负责人林某北被控性骚扰女下属熊女士(化姓)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林某北向熊女士书面道歉,赔偿熊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判决于6月26日下达。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熊女士控诉,在2022年2月27日、2月28日的一次团建活动期间,林某北作出了令其不适的肢体接触。同年3月8日至3月10日,林某北要求熊女士与其单独出差,其间在酒店房间内以更加逾矩的行为对熊女士作出了性骚扰举动。事发后,她“无法控制自己不断回想当时被性骚扰的场景,重度失眠、焦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红星新闻相关报道>>某公益项目负责人被控骚扰女下属,法院一审判决其书面道歉、赔偿5千元 被告已上诉)。
熊女士告诉记者,事发时她尚未大学毕业,对维权缺乏经验,加之有羞耻感,因此当时没有报警。但林某北当年的行为对她造成了持续的伤害,因此她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林某北告上法庭。
根据判决书,熊女士曾于2022年入职某民间环保公益机构,林某北(已婚)为该机构多个公益项目的负责人,与熊女士存在上下级关系。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某北曾向熊女士发送过诸如“不要儿女情长啊,跟XXX(熊女士的伴侣)厮混,多想想我,也可以跟你厮混一下,所以赶紧出来去看看大象去”“我本来都忘记你了,我现在又想你了哈哈”等信息。熊女士多次表达了林某北曾多次对其及其他女同事进行骚扰的意思,林某北从未予以否认,且多次承认自己的错误,又多次进行明确的道歉,并作出了“我的确对你有特殊的好感,只是在你那里我确实是一个糟糕透顶的骚扰者”等类似表达。通过与熊女士共事的多名女同事的表述,亦可看出林某北存在对其他女同事不当言行的嫌疑,与其在微信群中的认错、道歉行为可相互印证。
一审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北在微信聊天中的认错、道歉等表述已经形成了其对相关事实的自认,林某北曾对熊女士作出过超越正常人际交往的不适当言行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应予以确认。而林某北不能因已经有过道歉的表示,否定熊女士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判决书显示,林某北辩称,他没有实施性骚扰行为,道歉是为了安抚熊女士的情绪,维护工作关系。二审阶段,林某北补充提交的新证据中,曾与林某北共事的多名工作人员作出了对林某北有利的证词,但法院认为,这些证人与林某北存在一定利害关系,没有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人际交往中的言行应当尊重他人对人际交往边界的接受程度。林某北作为团队负责人,其言行对员工的影响远大于普通同事,更应审慎注意言行尺度,充分尊重女员工的人格尊严。
而对林某北的道歉行为,二审法院认为,林某北事发后多次向熊女士道歉、在有多名同事的工作群中承认错误、请求谅解的行为已超出了团队负责人为缓和工作矛盾所作表态的合理范畴,足以反映林某北自身亦认识到其言行超越了被上诉人可接受的限度。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维持原判。
6月30日,林某北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会尊重并履行法院判决,暂不便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罗梦婕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
